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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勞社就發〔2008〕27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3. [發佈日期] 2008-04-15
  4. [有效性]

關於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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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針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幹部(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和事業單位的女幹部,50-54周歲期間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後,根據個人意願,單位可以將職工檔案存放到市、區職業介紹中心和人才服務中心,個人可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也可以按照規定將職工檔案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個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條件的,由社保所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二、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其刑滿、假釋、緩刑、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未就業的,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並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在其刑滿、假釋、緩刑、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未就業的,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並按規定繼續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三、按照《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規定農轉非的勞動力,初次失業後,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不執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與再次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並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四、2005年1月1日(失業保險繳費系統建立個人繳費記錄)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後,用人單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時,須具備以下材料:

  (一)檔案轉移人員情況表(樣式附後);

  (二)檔案材料清單;

  (三)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四)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辭職須有辭職證明材料)。

  2004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後,用人單位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手續時,須具備以下材料:

  (一)檔案轉移人員情況表(樣式附後);

  (二)檔案材料清單;

  (三)參加工作時間證明:

  1.招工證明:1996年8月以前參加工作的,須有招工審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表》;1996年9月以後參加工作的,須有《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過臨時工作的,應當有《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

  2.《大中專畢業生派遣通知書》、《吸收錄用幹部審批表》或者《聘用幹部審批表》;

  3.《入伍通知書》或者《入伍登記表》。

  (四)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五)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辭職須有辭職證明材料)。

  五、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並取消其在本次失業期間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其未領取的期限予以保留。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連續兩個月無故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可提出書面申請,恢復其發放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六、未按照規定時間(60日)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其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予以保留。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説明情況並提交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從辦理失業登記次月起,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七、本市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職期間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轉非的,其轉非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轉非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失業後,按照轉非前後的繳費時間之和核定其失業保險待遇。

  八、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農民合同制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按照有關規定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九、農民合同制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未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其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再次就業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十、由於單位原因應繳而未繳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要求補繳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補繳期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經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後,可以補繳失業保險費,補繳基數以補繳相應年度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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