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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社保發〔2007〕5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08-04-14
  4. [有效性]

關於社區專職工作者退休後及公益性就業組織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及轉接社會保險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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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區專職工作者退休後及公益性就業組織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及轉接社會保險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5]176號)和《關於對海淀區勞動保障局〈關於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退休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京勞社服發[2004]302號)的精神,現將社區專職工作者退休後及公益性就業組織(以下簡稱公益性組織)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及轉接社會保險關係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街道辦事處工作的社區專職工作者和在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組織(見附件1)中工作的職工,在其退休後可將社會保險關係轉至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簡稱街道(鎮)社保所)實行社會化管理。

  二、街道辦事處和公益性組織應在正式辦理符合退休條件的社區專職工作者及公益性組織職工的養老與醫療保險退休手續之月內,到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簡稱區縣社保中心)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或減員手續。

  三、社會保險關係轉接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接

  1、凡符合退休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由街道辦事處和公益性組織,將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社保所。各區縣社保中心參照《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二章、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操作流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社區專職工作者及公益性組織的退休人員在實行社會化管理後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和符合法規政策規定條件的其他待遇。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接

  1、街道辦事處及公益性組織須向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社保所提供《社區專職工作者退休人員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名單》或《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退休人員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名單》(見附件2、3),對公益性組織的退休人員,街道(鎮)社保所應對照公益性組織名冊予以確認。對符合接收條件的,街道(鎮)社保所應在街道版軟體中補錄個人相關資訊,並按要求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增員表》(表八)、《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變更登記表》(表六)連同《社區專職工作者退休人員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名單》或《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退休人員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名單》報區縣社保中心。

  2、區縣社保中心根據街道(鎮)社保所提供的表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為其辦理醫療保險續保手續。

  3、社區專職工作者及公益性組織的退休人員在實行社會化管理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及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4、區縣社保中心與街道(鎮)社保所在變更修改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類別”指標時,應選擇:“社區專職工作者社會化退休人員”及 “公益性組織社會化退休人員”相應指標項。

  (三)工傷保險關係轉接

  社區專職工作者及公益性組織中的工傷人員,在其辦理退休手續後,由街道辦事處及公益性組織將其工傷保險關係隨養老保險關係一併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社保所。各區縣社保中心參照《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操作流程辦理工傷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四、各區縣社保中心和各街道(鎮)社保所應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做好社區專職工作者及公益性組織退休人員轉接社會保險關係的工作。

  五、社區專職工作者退休後及公益性就業組織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工作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名單》(略)

  2、《社區專職工作者退休人員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名單》(略)

  3、《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退休人員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名單》(略)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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