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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勞社養發〔2005〕111號
  2. [發文機構]
  3. [發佈日期] 2008-04-14
  4. [有效性]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超過國家規定勞動年齡的本市城鎮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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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勞社養發〔2005〕111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關於超過國家規定勞動年齡的本市城鎮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關於超過國家規定勞動年齡的本市城鎮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2.“超齡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審批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關於超過國家規定勞動年齡的本市城鎮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為解決本市開始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曾在本市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且具有較長時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但沒有繳納過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現已超過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本市城鎮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的養老和醫療問題,經研究並經市政府同意,允許超齡人員自願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符合條件的,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相應的待遇。

  二、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被本市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具有符合國家規定滿十年以上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但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未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過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人員,可以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超齡人員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超齡人員檔案存放在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人才服務機構的,本人可向存檔單位提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書面申請。

  (二)超齡人員檔案仍在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但在勞動年齡內與原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事實勞動或工作關係的,本人可按本辦法向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書面申請,並與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簽訂辦理補繳手續的書面協議。

  (三)超齡人員檔案仍在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且由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支付其相關生活待遇的,本人可按本辦法向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書面申請。

  (四)超齡人員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還應當向接收其書面申請的單位提交本人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四、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人才服務機構、超齡人員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接到超齡人員書面申請後,應按本辦法第二條進行初審並登記,同時填寫《超齡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審批表》。

  五、按本辦法接收超齡人員補繳申請的單位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超齡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申請書,其中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的,還應當提交辦理補繳手續的書面協議;

  (二)超齡人員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三)《超齡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審批表》;

  (四)超齡人員原始檔案材料及檔案材料清單。

  六、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於收到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對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補繳條件進行審核,填寫《北京市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前連續工齡審定表》(以下簡稱《連續工齡審定表》),簽署審核意見,並將《連續工齡審定表》以及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交的各項材料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七、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的各項材料後,於十五日內對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補繳條件進行審核,並簽署核準意見。核準意見及相關材料按原申報渠道返回,並由接收超齡人員補繳申請的單位將核準意見通知超齡人員。

  八、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同意補繳的,由接收補繳申請的單位通知超齡人員一次性繳齊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並將補繳的費用按繳撥渠道上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九、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規定補繳: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以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28%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1%部分一次性計入個人賬戶。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12%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五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計個人賬戶。補繳年限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連續工齡合併計算後,男不滿二十五年,女不滿二十年的,還應當按照“差多少月,補多少月”的原則同時進行補繳。

  十、超齡人員足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後,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起,按以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一)基本養老金由以下三部分構成按月計發

  1.基礎性養老金按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2.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

  3.綜合性補貼按147.5元(禁食豬肉的少數民族及與禁食豬肉的少數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為149.5元)計發。

  此前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二)超齡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與補繳年限合併計算為繳費年限,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本市統一規定執行。

  超齡人員個人賬戶的繼承,按照《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超齡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次月起,享受本市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額醫療互助待遇。此前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十一、超齡人員足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後,按以下規定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及移交社會化管理手續:

  (一)接收超齡人員補繳申請的單位,向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超齡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核準手續。

  (二)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超齡人員,按照北京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關於規範社區管理企業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材料轉移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服社發〔2005〕1號)的規定實行社會化管理,辦理有關手續。

  (三)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超齡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並由原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關於頒發〈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勞力字〔1992〕33號)的規定整理檔案,填寫《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檔案移交名冊表》、《企業退休人員檔案轉移通知書》,到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到超齡人員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移交人事檔案及相關材料的手續。超齡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後,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二、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問題,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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