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組織部,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市委各部委辦幹部(人事)處、組織處,市屬各局、總公司、高等院校黨委(黨組)組織部(處),各人民團體組織部: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委組織部、市經委、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老幹部局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援機制的意見〉的通知》(京辦發〔2002〕29號)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實施《北京市市屬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分步實施的總體安排,企業及不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先進入統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可以辦理參加離休幹部統籌手續;享受公費醫療管理單位離休幹部參統時間另行通知。
現將《北京市市屬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屬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方便離休幹部就醫,保證離休幹部醫療費按規定實報實銷,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組部等六部委《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廳字〔2000〕61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委組織部、市經委、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老幹部局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援機制的意見》(京辦發〔2002〕29號)精神,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單位)離休幹部(含享受醫療照顧的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實行統籌管理,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援、加強管理”的原則,建立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統籌管理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籌資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資金不敷支付時,由市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會同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解決。
第四條 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資金年度的籌資標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上年度市屬離休幹部每人平均醫療費支出水準並考慮合理調整因素,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五條 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資金由所在單位按月繳納,費用在原渠道列支,享受公費醫療管理單位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統籌資金,按確定的籌資標準列入財政預算,繳費形式另行制定。
第六條 確因資金困難無力足額繳納離休幹部醫療費的市屬困難企業,按照《關於完善市屬困難企業、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機制問題的通知》(京組通〔2003〕28號)和《關於對繳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金有困難的市屬單位審核認定的通知》(京組通〔2004〕53號)要求,經審批由市財政局按照核定的人數和標准將補助資金注入市級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資金財政專戶。
第七條 對不按時足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原則上不得新購小汽車等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領導不得出國考察,單位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獎金,其上級主管部門要協助有關部門及時催繳。
第八條 市屬單位應按規定填報單位和離休幹部本人的基本資訊,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社保中心)辦理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有關手續,繳納統籌資金,具體操作辦法由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離休幹部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醫保中心)審核後,由區、縣社保中心支付。
第九條 離休幹部統籌資金支付範圍:
(一)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範圍及其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二)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標有“需由個人部分負擔”藥品其個人部分負擔的醫療費用。
(三)在診療項目報銷範圍中,除另有規定外,需由個人部分負擔項目其個人部分負擔的醫療費用。
(四)離休幹部因病情需要安裝人工器官,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基本醫療保險限額規定負擔。
離休幹部在介入診斷和治療中使用的導管和腔內支架等單項費用超過500元(含500元)的貴重醫用材料報銷問題,按照《關於我市離休幹部在疾病介入診斷和治療中使用的導管和腔內支架等貴重醫用材料報銷問題的通知》(京組通〔2003〕72號)執行,離休幹部本人不負擔;使用其他超過500元(含500元)貴重醫用材料的醫療費用,離休幹部需按規定負擔。
享受醫療照顧待遇離休幹部(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醫療照顧人員)住院床位費,按照《關於調整幹部病房床位費報銷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4〕11號)執行。
第十條 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資金不予支付的範圍,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離休幹部就醫和選擇定點醫療機構,按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1〕23號)有關規定執行,離休幹部除在原合同醫院就醫外(在原合同醫院就醫可繼續享受離休幹部照顧待遇),可另選擇3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必須包括1所離休幹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以及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中醫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離休幹部可直接就醫。
離休幹部還可持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外配處方(加蓋外配處方章)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 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可選擇2所當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及一家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短期在外地居住的,除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本市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外,還可在當地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選擇外地定點醫療機構的,由個人申請,單位提供證明,並按規定報區、縣醫保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居住在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離休幹部回國或回內地就醫,可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選擇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離休幹部要求變更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原合同醫院除外),且所選醫療機構已滿一年的,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報區、縣社保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離休幹部就醫需持《北京市離休幹部就醫手冊》。《北京市離休幹部就醫手冊》由所在單位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領手續。遇有遺失或損壞的,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並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補辦手續。
第十六條 離休幹部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現金結算,並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匯總初審後,在每月1至20日內將發生的醫療費用報區、縣醫保中心審核結算。
離休幹部因病住院及門診進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三種特殊疾病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按月向區、縣醫保中心申報結算。按規定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現金結算。
第十七條 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由所在單位匯總後報區、縣醫保中心審核、結算。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離休幹部就醫時掛號、就診、取藥、檢查、住院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實行門診“雙處方、雙劃價”,明確專人負責離休幹部醫療管理,嚴格執行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規定,對離休幹部的統籌管理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的考核範圍。
第十九條 離休幹部參加醫療費統籌管理的具體手續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二十條 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其醫療費統籌管理的宣傳解釋工作,對發生的醫療費單據及時收集和上報,保證按規定及時報銷。各級老幹部管理部門對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要建立個人醫療費用支出臺帳,加強管理,及時掌握和了解離休幹部的健康狀況和醫療費支出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