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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04〕25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08-04-09
  4. [有效性]

關於簡化社會化退休人員醫藥費報銷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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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方便社會化退休人員報銷醫療保險費用,縮短報銷時間,同時,減輕街道(鎮)社會保障所的事務性負擔。經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共同研究,決定對社會化退休人員醫藥費報銷流程進行簡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簡化的內容

  (一)社會化退休人員的醫藥費由街道(鎮)社會保障所手工匯總申報,改為使用《北京市醫療保險企業管理資訊系統手工報銷軟體》進行匯總申報。

  (二)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社保中心)完成醫療保險費用審核結算、支付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等費用由街道(鎮)社會保障所代發,改為通過市商業銀行直接注入到個人帳戶上。社會化退休人員可到市商業銀行或撥打“96169”查詢醫療費用到帳資訊。

  (三)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計算由手工方式改為由醫療保險資訊系統進行處理。

  (四)醫藥費支付和拒付資訊反饋到街道(鎮)社會保障所,供社會化退休人員查詢。

  二、簡化社會化退休人員醫藥費報銷流程是門診醫療費用支付方式的改革,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各區、縣醫保中心、社保中心和街道(鎮)社會保障所要重視此項工作,認真做好業務培訓與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結算與支付工作。

  三、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社會化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報銷與資金給付業務操作流程

  一、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用報銷與資金給付業務操作流程

  (一)社會化退休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達到大額醫療費用報銷規定的,可隨時向參保地的街道(鎮)社會保障所申報。在申報時,應按照規定將門、急診醫藥費單據和處方底方等相關材料交給街道(鎮)社會保障所。

  (二)街道(鎮)社會保障所應認真做好醫療單據與處方底方及相關材料的交接查驗工作,建立單據憑證交接登記與保存制度。並將醫藥費單據進行匯總,將數據錄入到《北京市醫療保險企業管理資訊系統手工報銷軟體》內並生成報出盤,連同相關憑證與材料一併於每月1-20日向所在地的區、縣醫保中心申報。(收到材料後三個工作日內報出)

  (三)區、縣醫保中心對街道社會保障所申報的數據與相關憑證以及材料進行驗審,通過醫療保險資訊系統處理需報銷的門、急診大額醫藥費數據後,每日下班前,審核結算人員將審核通過應支付的數據資訊傳給區、縣社保中心。

  (四)每日上午,區、縣社保中心帳戶崗按照規定的操作要求接收區、縣醫保中心傳遞的門、急診大額醫藥費支付數據,並將支付數據傳給財務崗;同時,帳戶崗分別生成給商業銀行支行與郵政儲匯分局的報盤文件轉給財務崗,財務崗將接收的電子支付數據資訊與報盤文件以及相關的紙介資訊進行比對,若比對數據一致,予以確認並進行相關帳務處理。若比對數據不一致,停止後續業務等待處理。

  (五)區、縣社保中心財務崗確認接收數據無誤後,及時將確認結果反饋給區、縣醫保中心,並將醫藥費報銷給付明細和拒付資訊,以電子文件或紙介形式轉給相關街道(鎮)社會保障所,供社會化退休人員查詢。

  (六)每日下午,區、縣社保中心財務崗與商業銀行支行和郵政儲匯分局辦理醫藥費支付數據資訊與資金給付的轉接手續。在交接無誤後,商業銀行和郵政儲匯分局在兩天之內將應支付的款項及時劃入指定的銀行帳戶或者郵寄到位,以便社會化退休人員及時領取。

  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給付業務操作流程

  (一)凡具有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社會化退休人員,出院(含三種特殊病門診治療)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後,定點醫療機構將發生的醫療費用資訊上傳給社會化退休人員參保地的區、縣醫保中心,按規定時間完成審核結算。於每日下班前將應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數據傳給區、縣社保中心。

  (二)區、縣醫保中心在完成社會化退休人員門、急診大額醫藥費用審核結算的同時,醫療保險資訊系統根據已審核結算的個人自付的數據,自動計算出應給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數額,給付數據隨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用報銷給付的數據一併傳遞到區、縣社保中心。

  (三)涉及補充醫療保險給付數據接收、確認以及資金給付的工作流程按照第一條第四?六款的規定執行。

  三、易地安置的社會化退休人員的住院(含三種特殊病門診治療)和門、急診大額醫藥費用報銷的工作由指定的街道(鎮)社會保障所負責。報銷工作流程按照以上操作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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