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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發〔2006〕13號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
  3. [發佈日期] 2008-03-28
  4. [有效性]

國務院關於開徵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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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石油是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戰略資源。2004年以來,由於國際市場石油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國內原油採掘業利潤增加較多,其他行業和社會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業利益分配不平衡,影響經濟平穩運作。為妥善處理各方面利益關係,推進石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加強國家調控,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國務院決定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産原油因油價上漲獲得的超額收入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

  石油特別收益金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並公佈施行。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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