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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勞社就發〔2007〕90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3. [發佈日期] 2007-07-11
  4. [有效性]

北京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失業人員再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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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

  為了確保《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7〕47號)順利執行,現就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再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彈性)就業。

  社會保險補貼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可按規定再次申請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再次申請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條件。

  1.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以下簡稱“4050”人員)及中、重度殘疾人(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見附件1);

  2.在失業期間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並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

  3.在市或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了個人委託存檔手續。

  (二)再次申請、審批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程式。

  1.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交驗本人“身份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再就業優惠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個人委託存檔證明材料、提供經營場地的産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填寫《(再次)申請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2)。

  2.社保所受理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初審,對其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再次)申請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中填寫社保所意見,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3.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市勞動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下達批復。

  4.社保所應于接到批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批准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與其簽訂《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協議書》(見附件3)。自批准之月起為其申請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保險補貼手續並辦理個人繳費手續;對未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停止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情形。

  1.未按規定向社保所報告就業狀況超過30日;

  2.未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超過30日;

  3.因各種原因歇業、停業、轉租以及個體營業執照未通過年檢;

  4.個人提出高於規定標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已實現其他形式就業;

  6.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期滿;

  7.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8.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補貼;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享受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彈性)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可按規定再次申請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再次申請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條件。

  1.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以上(以下簡稱“4045”人員)及中、重度殘疾人;

  2.在社區從事家政服務與社區居民形成服務關係,或在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統一安排下從事自行車修理、再生資源回收、便民理髮、果蔬零售等社區服務性工作,以及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能夠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靈活就業工作;

  3.已實現靈活就業滿3個月,並在戶口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個人就業登記。

  (二)再次申請、審批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程式。

  1.靈活就業人員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交驗“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殘疾人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複印件),填寫《(再次)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4)。

  2.社保所受理相關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實際狀況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下達批復。

  3.社保所在接到批復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未獲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情形。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

  2.停止靈活就業;

  3.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超過30日;

  4.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報告靈活就業情況超過30日;

  5.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滿;

  6.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7.弄虛作假,騙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一)“4050”失業人員及中度殘疾人,可連續享受3年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二)“4045”失業人員及中度殘疾人,可連續享受3年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及重度殘疾人,可連續享受5年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四、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補貼14%,個人繳納6%。

  (二)失業保險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按照2%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補貼1.5%,個人繳納0.5%。

  (三)基本醫療保險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0%為基數,按照7%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補貼6%,個人繳納1%。

  五、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補貼基數,自2008年至2011年分別調整為相應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5%、50%、55%、6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的調整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如有其他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六、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以下簡稱享受補貼人員),應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社保所如實報告相關就業情況。享受補貼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七、享受補貼人員可在市或本人戶口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按物價部門批准的個人存檔收費標準50%繳納存檔費,享受各項存檔服務。

  八、享受補貼人員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由社保所填寫《停止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5)或《停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6),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後,由社保所書面告知享受補貼人員。

  九、自謀職業人員辦理了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須在一次性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月數過後,方可按規定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十、騙取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再次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十一、本文件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2.(再次)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
  3.停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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