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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稅〔2006〕186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3. [發佈日期] 2007-01-01
  4. [有效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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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    財稅〔2006〕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關於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繳納房産稅問題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産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産原值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徵,沒有房産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産與其他房産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産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産核定房産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徵。
  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産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關於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關於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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