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維護施工正常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保障居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的主管部門。
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建委)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因生産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條 因生産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委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申請夜間施工許可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內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況;
2、申請夜間施工的時間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方式以及機械設備名稱、數量等;
4、施工中可能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地區、範圍;
5、降低噪聲的方案和措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區、縣建委領取《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證申請表》或在市建委網站(www.bjjs.gov.cn)下載後用A4型紙列印,並按照要求填寫。
(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三)因生産工藝要求必須連續作業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出具相關設計文件或規範規定。
(四)環保部門測定的噪聲擾民範圍和根據噪聲擾民範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居民簽訂的補償協議。
第七條 區、縣建委接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出的夜間施工許可申請後,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開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對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開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區、縣建委應當自受理夜間施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准予夜間施工的,核發《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證》,標明夜間施工日期、時間等內容,並將夜間施工許可證有關內容告知本區、縣的環保和城管部門以及工程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對不予夜間施工許可的,應當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區、縣建委對做出的夜間施工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證》放置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
第十條 取得《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施工現場成立群眾來訪接待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要認真接待來訪居民。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領取夜間施工許可證而擅自夜間施工的,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可依法向環保部門和城管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