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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04〕13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3. [發佈日期] 2004-07-20
  4. [有效性]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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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

第13號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於2004年6月1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以下簡稱“藥包材”)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包材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産、進口和使用藥包材,必須符合藥包材國家標準。藥包材國家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和頒佈。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註冊藥包材産品目錄,並對目錄中的産品實行註冊管理。

  對於不能確保藥品品質的藥包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淘汰的藥包材産品目錄。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究、生産和使用新型藥包材。新型藥包材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註冊,經批准後方可生産、進口和使用。

  第二章 藥包材的標準

  第五條 藥包材國家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證藥包材品質、確保藥包材的品質可控性而制定的品質指標、檢驗方法等技術要求。

  第六條 藥包材國家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制定和修訂,並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實施。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承擔藥包材國家標準擬定和修訂方案的起草、方法學驗證、實驗室復核工作。

  第八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藥包材國家標準的審定工作。

  第三章 藥包材的註冊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九條 藥包材註冊申請包括生産申請、進口申請和補充申請。

  生産申請,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産藥包材的註冊申請。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藥包材生産企業。

  進口申請,是指在境外生産的藥包材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註冊申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在境外合法登記的藥包材生産廠商,其進口申請註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託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補充申請,是指生産申請和進口申請經批准後,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項或者內容的註冊申請。

  第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的網站和藥包材註冊場所公示藥包材註冊所需的條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藥包材註冊所報送的資料必須完整、規範,數據真實、可靠。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藥包材註冊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交註冊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受理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其他有權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第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藥包材註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藥包材受理專用章並註明日期的通知書。

  第十四條 藥包材註冊審評中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的通知。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未能在規定的時限補充資料的予以退審。

  第十五條 藥包材註冊審批作出決定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決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註冊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複審、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包材註冊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對直接關係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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