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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稅〔2003〕212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03-11-10
  4. [有效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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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快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産處置、清算及機構關閉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産清理、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

  1.負責接收和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産的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東方資産管理公司”];

  2.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東北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海國投集團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

  3.在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下同)擁有資産並負有納稅義務的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集團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名單見附件,以下簡稱“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

  二、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産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在接收和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産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

  2.對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産以抵償債務的,免征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3.對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産、車輛,免征應繳納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4.對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産包括貨物、不動産、有價證券等,免征東方資産管理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産、有價證券等資産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産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5.對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所屬的投資諮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産而提供資産、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的資産在清理和處置期間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催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

  2.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産、車輛,免征應繳納的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3.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的資産,包括貨物、不動産、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産、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資産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四、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中國境內的資産在清理和處置期間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應承擔的印花稅。

  2.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産、車輛,在清算期間免征應承擔的城市房地産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3.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清算期間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産,包括貨物、不動産、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産、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資産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預提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五、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在清算期間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以及東方資産管理公司除接收、處置不良資産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應一律依法納稅。

  六、本通知自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屬免征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徵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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