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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稅〔2003〕86號
  2. [發文機構]
  3. [發佈日期] 2003-05-01
  4. [有效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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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3]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鉑金交易,加強鉑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鉑金及鉑金製品的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進口鉑金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聯)為依據,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採取按照進口鉑金價格計算退稅的辦法,具體如下:

  即徵即退的稅額計算公式:


  金額=銷售數量×進口鉑金平均單價÷(1+17%)

  即徵即退的稅額=金額×17%

  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進口的鉑金沒有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17%)

  金額=成交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17%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四、國內鉑金生産企業自産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五、對鉑金製品加工企業和流通企業銷售的鉑金及其製品仍按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

  六、鉑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鉑金製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製品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

  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産環節和進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徵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八、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

  九、黃金交易所鉑金交易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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