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73號
上海、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援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繼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稿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公報2004年第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征印花稅的通知
財稅〔2004〕173號
上海、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援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繼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稿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公報2004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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