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産力,推動建築新技術在工程上的廣泛應用,進一步做好建設部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新技術是指建設部當前重點推廣的“建築業10項新技術”,即深基坑支護技術、高強高性能混凝土技術、高效鋼筋和預應力混凝土技術、粗直徑鋼筋連接技術、新型模板和腳手架應用技術、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應用技術、新型建築防水和塑膠管應用技術、鋼結構技術、大型構件和設備的整體安裝技術、企業的電腦應用和管理技術。
本辦法所稱建設部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是指經建設部公佈的、採用6項以上建築新技術的工程。
第三條 建設部工程品質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會同科學技術司負責示範工程的立項審批、實施與監督,以及應用成果評審工作。示範工程管理的具體工作委託中國建築業協會(以下稱示範工程委託管理單位)承辦。
第四條 示範工程的立項條件是:新開工程、建設規模大、技術複雜、品質標準要求高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業建設項目。上述工程已經批准列為省(部)級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並可在三年內完成申報的全部新技術內容的,可申報示範工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按立項條件擇優選取有代表性的工程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後方可申報示範工程。
第六條 申報單位填寫《示範工程申報書》(申報書格式見附件),連同批准列為省(部)級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的文件,一式兩份,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建設司審核後,報建設部工程品質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
第七條 經示範工程委託管理單位組織專家審核後,批准列為示範工程,並由部發文公佈。
已經被批准列為示範工程的項目,如果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後,建設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決定。
第八條 有關地區或部門要加強對示範工程實施工作的領導,制訂實施計劃,每半年總結檢查一次。
示範工程委託管理單位將不定期地對示範工程進行檢查。
第九條 示範工程執行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範工程新技術應用實施計劃,強化管理,使其成為工程品質優、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標準規範和合同要求、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第十條 示範工程執行單位全部完成了《示範工程申報書》中提出的新技術內容,且應用新技術的分項工程品質達到現行品質驗收標準的,示範工程執行單位應準備好應用成果評審資料,並填寫《示範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一式四份(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格式見附件),按隸屬關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提出申請。經其初審符合標準的,向示範工程委託管理單位申請應用成果評審。
第十一條 示範工程執行單位應提交以下應用成果評審資料:
(一)《示範工程申報書》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有關新技術應用部分);
(三)應用新技術綜合報告(扼要敘述應用新技術內容,綜合分析推廣應用新技術的成效,體會與建議);
(四)單項新技術應用工作總結(每項新技術所在分項工程狀況,關鍵技術的施工方法及創新點,保證品質的措施,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工程品質證明(工程監理或建設單位對整個工程或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兩個分部工程品質驗收證明);
(六)效益證明(有條件的可以由有關單位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及經濟效益與可計算的社會效益匯總表);
(七)企業技術文件(通過示範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程、工法等);
(八)新技術施工錄影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示範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提供評審的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報書中提出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內容;
(三)施工企業應用新技術中有無創新內容;
(四)應用新技術後對工程品質、工期、效益的影響。
評審專家組應根據以上內容,對該示範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整體水準做出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示範工程的應用成果評審由示範工程委託管理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每項示範工程評審專家組由專家5~7人組成。
被評審的示範工程執行單位人員,不得聘為專家組成員。申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評審專家不得超過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一。
示範工程評審專家從建設部工程品質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設立的示範工程應用成果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的專家形成。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項目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術領域有較深研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專家庫每三年更換一次。
第十四條 示範工程應用成果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資料審查,二是現場查驗。評審專家必須認真審查示範工程執行單位報送的評審資料和查驗施工現場,實事求是地提出審查意見。
評審專家必須為申報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評審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組長應提出初步評審意見,當有超過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評審專家對該審查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時,該評審意見不能成立。評審意見形成後,由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
第十六條 示範工程通過評審,其中應用的新技術水準達到國內領先水準時,該工程可綜合評價為示範工程國內領先水準;新技術應用水準達不到國內領先水準時,該工程可綜合評價為示範工程國內先進水準。
第十七條 通過評審的示範工程,經建設部工程品質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會同科學技術司審定後,按照程式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各類優質工程的評選應優先從“建設部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中選取,以提高優質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條 對已通過評審的建設部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發現其工程品質存在問題或隱患,取消其建設部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稱號,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國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驗收辦法》(建建技[1996]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