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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20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3. [發佈日期] 2002-01-01
  4. [有效性]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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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對貨物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範貨物自動進口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第三條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稅則號,由外經貿部會商有關部門確定,並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佈。現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後(見附件一)。

  第四條 在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原因發生變化後,外經貿部將取消該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並予以公佈。

  第五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構")簽發。具體發證機構名單附後(見附件二)。

  《自動進口許可證》(樣表見附件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件四)由外經貿部負責統一監製併發放至用章單位。各用章單位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第六條 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前,向外經貿部授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

  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報關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

  第七條 進口經營者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五);

  (二)貨物進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機關核準經營範圍的法定文件複印件;

  (四)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需提交委託人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代理進口合同;

  (五)對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有特定規定的,應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凡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申請,發證機構收到後應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內立即核準,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發證機構應按規定將有關電子數據及時傳送外經貿部。

  第九條 任何進口經營者,只要符合國家關於從事自動許可貨物進口經營法律法規的要求,均有資格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屬於國家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只有指定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非指定經營企業如需進口屬於指定經營的貨物,應委託指定經營企業代理進口,並由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對以指定經營管理中有關例外規定的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者可直接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

  屬於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國營貿易企業和非國營貿易企業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國家有關國營貿易的管理規定。

  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産業政策,對進口貨物用途或用戶有特定規定的,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第十條 以下貿易方式進口,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一)加工貿易方式。

  (二)貨樣、廣告品進口。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其他貿易方式。

  第十一條 進口經營者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應交回原發證機構,並説明原因;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報告,經核實無不良後果,予以重新補發。

  第十二條 對國家採取臨時禁止進口或者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自臨時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即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變更,一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

  第十四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擅自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偽造、變造、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的,依法收繳其自動進口許可證,外經貿部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關為查處違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對自動進口許可證件予以扣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機電産品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實施細則由外經貿部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公佈。

  第十七條 原油、鋼材、農藥、晴綸、滌綸、聚酯切片、化肥(尿素、磷酸二銨、複合肥除外的稅號)等7種工業品繼續由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聯合共管。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按現行規定到外經貿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加蓋外經貿部門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驗放。

  第十八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的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一: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略)

  附件二::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名單

  一、目錄一貨物發證機構名單

  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河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山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內蒙古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遼寧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大連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吉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黑龍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

  安徽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

  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湖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湖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

  深圳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海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四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貴州省貿易合作廳

  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西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陜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甘肅省貿易經濟合作廳

  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二、目錄二貨物發證機構名單

  (一)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二)部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外交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科學技術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防科工委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公安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安全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農業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水利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建設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土資源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資訊産業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鐵道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交通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文化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教育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衛生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林業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體育總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海關總署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旅游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新聞出版總署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新華社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科學院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氣象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地震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海洋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人民日報社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電力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航太科技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航太科工集團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包裝總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解放軍總裝備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解放軍總後勤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武警總部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三)地方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北京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天津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河北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山西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遼寧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吉林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黑龍江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上海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江蘇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浙江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安徽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福建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江西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山東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河南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湖北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湖南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廣東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海南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四川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重慶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貴州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雲南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陜西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甘肅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青海省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秦皇島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大連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南通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連雲港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寧波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溫州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福州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廈門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青島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煙臺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廣州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深圳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珠海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汕頭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湛江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北海市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三、目錄一、目錄三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發證機構名單

  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河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山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內蒙古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遼寧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大連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吉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黑龍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黑龍江省外資管理局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

  安徽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

  廈門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

  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湖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湖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

  深圳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

  海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四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貴州省貿易合作廳

  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西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陜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甘肅省貿易經濟合作廳

  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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