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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稅〔2001〕113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01-07-20
  4. [有效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産資料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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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1〕113號 

  一、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産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産復混肥産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佔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複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産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芐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螨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二、對生産銷售的尿素統一徵收增值稅,並在2001、2002年兩年內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的政策。2001年對徵收的稅款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自2003年起停止退還政策。增值稅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原徵收增值稅的尿素生産企業生産銷售的尿素,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對原免征增值稅的尿素生産企業生産銷售的尿素,恢復徵收增值稅和實行先徵後退政策以及對農業生産資料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關於延續若干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明電〔2000〕6號)第四條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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