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分飼料産品繼續免征增值稅的指示,現將免稅飼料産品範圍及國內環節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明確如下:
一、免稅飼料産品範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産品或其副産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産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産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産品的摻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髮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産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産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二、原有的飼料生産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産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品質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産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飼料生産企業飼料産品需檢測品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稅飼料範圍及豆粕的徵稅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徵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