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0]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援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住房租賃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産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産稅、營業稅。
二、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房産稅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
三、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稅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