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築停車場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5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築停車場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干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築停車場建設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公佈)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干規定》(2008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4號令公佈)。
本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