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1997年1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關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在本市涉及WTO的法規規章清理工作中,《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由於部分條款內容不符合WTO的原則,因此被確定為修改類規章。
在修改期間,國家《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繼修改並實施。作為上位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外省市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條件及程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地方可以直接適用,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與上述國家的規定不符。
鋻於此,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廢止該項規章的意見。我們審查後認為,該項規章的主要內容不符合WTO的原則及其上位法的規定,且無修改必要,建議市政府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