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應急規文〔2026〕2號
各區應急管理、財政、經濟和資訊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主管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燕山地區對應行業管理機構),轄內各相關財産保險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推動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廣泛覆蓋,規範安責險市場運作秩序,切實發揮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功能作用,助力首都安全生産形勢持續好轉,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安責險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推動生産經營單位投保安責險
(一)高危行業、領域單位應依法投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礦山、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領域(以下簡稱高危行業、領域)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投保安責險。
(二)鼓勵其他生産經營單位積極投保。除上述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九小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多業態混合生産經營場所、商業綜合體等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從事農業機械作業、有限空間作業、涉爆粉塵作業的生産經營單位,涉及城市安全運作的水、電、氣、熱等經營單位,以及其他行業、領域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和安全風險狀況,積極投保安責險。
二、嚴格規範承保和理賠服務
(三)明確保險機構資質要求。在本市承攬安責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要求,明確有組織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管理的部門及人員,具有完善的事故預防服務內控管理制度。
(四)規範行業示範條款和費率調整。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高危行業、領域安責險行業標準條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金融監管局)會同市應急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探索指導制定北京地區非高危行業、領域安責險示範條款。每人死亡傷殘責任限額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與工傷保險賠償額度的差額確定,可結合實際適時調整。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依據純風險損失率科學合理確定安責險基準費率,並結合投保單位的事故記錄和等級、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情況、安全生産違法失信情形、事故隱患整改落實及配合情況、參與社會救援情況等因素,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
保險機構承保安責險,支付佣金的比例不得高於5%。
(五)建立快速理賠與預付賠款機制。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快速理賠通道,對死亡2人及以上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産安全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應在責任確定之日起48小時內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確定的保險賠償金。
三、著力提升事故預防服務質效
(六)保證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專項投入。到2028年,保險機構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比例,應當達到安責險實際收取保費的20%,並制定專項預算,建立專門臺賬,據實列支,不得擠佔、挪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不得用於業務推廣。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預防服務費用預算管理、減少執行偏差。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原則上應在保險期限內使用完畢,因故未能使用的應結轉下一年度繼續投入使用。
各保險機構可根據投保單位實際,通過集約化、個性化、便捷化等多種形式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其中集約化服務費用應核算至各投保單位。
(七)嚴格事故預防服務管理。保險機構應當嚴格落實事故預防服務內控制度,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和能力的審查,並做好技術服務機構事故預防服務過程管理。保險機構每年應對技術服務機構至少進行1次服務響應度、滿意度等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對技術服務機構退出實施動態管理。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持續提升事故預防服務品質,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明確整改時限,並及時反饋保險機構和生産經營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應當進行復查復驗。服務過程和品質接受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八)強化事故預防服務科技支撐。鼓勵保險機構建立完善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資訊管理系統,對事故預防服務業務數據、費用臺賬、制度標準、服務檔案進行採集和存儲,並實時與市級資訊管理系統對接。在組織開展事故預防服務過程中,應督促技術服務機構充分運用前沿數字技術,提升事故預防服務品質和效益。
(九)推動投保單位落實整改責任。投保單位承擔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應當積極配合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並對服務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投保單位完成事故隱患整改的,可視為已開展事故隱患自查。
四、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任務
(十)落實行業部門責任分工。按照《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行業領域分類和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安責險推進實施工作分工如下:
市應急局負責全市安責險工作的綜合協調與統籌推動,建設和管理安責險資訊管理系統;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北京金融監管局研究制定事故預防服務實施規範,進一步細化明確有關工作要求。
北京金融監管局依法對保險機構及其實施的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支出等有關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依法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
經濟和資訊化部門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産和銷售單位的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指導監督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
公安部門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活動和爆破作業單位的爆破作業項目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指導監督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
交通部門依法對道路運輸(道路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以及公路建設工程等行業、領域單位和項目的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指導監督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不含鐵路、公路、水利、園林綠化、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樞紐、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等建築施工行業、領域單位和項目的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指導監督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
水務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施工單位和項目的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指導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
園林綠化部門依法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和項目的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指導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
教育、民政、城市管理、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積極推動本行業、領域安責險工作,並指導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
五、全面加強工作監督和管理
(十一)加強資訊監測和共用。市應急局統一建立全市安責險資訊管理系統,採集和監測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等相關數據。北京金融監管局發揮全國安責險資訊共用平臺作用,指導保險機構規範安責險資訊報送和數據歸集分析。市應急局、北京金融監管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資訊共用機制,強化數據交互共用及部門間工作協同。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投保企業資訊臺賬,並及時與市級安責險資訊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共用,其中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作業等以項目為單位進行統計。
(十二)做好安責險工作檢查評估。市應急局、北京金融監管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保險機構安責險相關業務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對保險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進行季度督導與年度綜合評估。相關檢查結果作為對保險機構、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監管評價、信用管理以及年度評估的重要依據。年度綜合評估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市應急局、北京金融監管局及相關部門探索建立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費用使用審計制度,依託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對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監督。
(十三)加強政策宣傳引導。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北京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大安責險政策宣傳力度,推動高危行業、領域單位依法投保和其他行業、領域單位積極投保安責險,定期徵集和總結推廣事故預防服務優秀案例,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指導各街道(鄉鎮)結合實際開展宣傳活動,同時注重發揮技術檢查員、專職安全員作用,提升安責險知曉度。
(十四)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將安責險工作情況納入市級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內容,常態化推動安責險工作落實。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北京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未依法投保安責險的生産經營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對嚴重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保險機構,視情節依法採取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對未按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或出具虛假服務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依法採取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並納入行業失信名單管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