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規範性文件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7-01-01
  5. [成文日期] 2026-10-18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26〕3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10-23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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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21號

  《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已經202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殷勇    

2026年10月18日  


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公文:

  (一)制定主體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制定機關);

  (二)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佈;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

(四)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包括制定機關為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不對外公佈的文件。

本規定所稱工作部門,包括市和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和本市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審查、 層級監督,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制定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責。

  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應當遵守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迴圈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産權、勞動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第五條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機關負責法律審核的部門已經對合法性和是否存在明顯不適當情形進行審核;

(二)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已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已經本單位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三)已經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開展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

(四)行政規範性文件已經公佈。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範性文件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備案審查資訊化平臺提交備案報告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

  備案報告應當載明制定該行政規範性文件的依據、目的、主要內容的説明以及對合法性、是否存在明顯不適當情形的審核情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報送區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法治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法治部門)負責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政府法治部門登記。經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政府法治部門應當按月在政府網站上公佈文件目錄。

  備案文書格式,由市政府法治部門制定。

  第十條 政府法治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可以根據需要採取集中審查、專項審查等方式。需要制定機關説明相關情況或者提供有關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政府法治部門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徵求意見等方式,向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組織進行諮詢,並可以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審查工作。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治部門應當建設備案審查資訊化平臺,推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的運用,提升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質效,促進行政規範性文件品質的提高。

  第十二條 政府法治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聯繫,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徵求意見、會商協調、資訊共用、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可以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情形,可以向接受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的政府法治部門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相關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備案但未備案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執行;已經備案的,由政府法治部門進行審查並反饋審查情況。

  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應當寫明要求審查或者建議審查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十四條 政府法治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要求;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四)是否存在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的情形。

  第十五條 政府法治部門探索建立備案審查發現問題分級處理機制。經審查,發現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明顯不適當情形的,政府法治部門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情形嚴重的,應當提出由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建議書。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審查建議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並反饋政府法治部門。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不按照審查建議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政府法治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制定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三)約談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員。

  經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之一後,制定機關仍不按照審查建議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政府法治部門應當擬訂審查意見書,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撤銷決定。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每年一月底前向接受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的政府法治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目錄。

  政府法治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年度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通報。

  對不報送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政府法治部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時提出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審查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明確生效時間,可以註明有效期。暫行、試行或者在特定期間內施行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註明有效期。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評估機制,對施行一定期限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對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組織開展定期清理、集中清理。政府法治部門應當加強對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報送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依照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8號令公佈的《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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