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試點工作的意見》,有序推進本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整市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延包試點),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延包試點政策內涵
(一)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延包原則,以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為起點再延長承包期30年。充分運用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以戶為單位開展延包,不能推倒重來、打亂重分,不能借機違法調整或收回農戶承包地,把依法維護農民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小調整”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別農戶之間進行承包地小範圍適當調整,僅限于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地的村組,應當依法依規從嚴掌握。確需調整承包地的,延包方案應當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審議,報鄉鎮政府和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批准。
(二)依法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益。具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承包農戶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權益。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及衍生人口,未依法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上應當依法納入延包人員範圍。堅決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充分保障出嫁、離婚、喪偶婦女和入贅婿等群體的知情權、參與權,做好跨區域核對,避免“兩頭空”、防止“兩頭佔”,依法維護其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
(三)加強承包地管理。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因承包戶內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導致承包方消亡的,對原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法處理,承包地應當由發包方依法收回,並納入延包土地範圍。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因依法開墾、復墾、土地整理等原因存在新增集體耕地的,應當將新增集體耕地納入延包土地範圍,實現應發包盡發包。嚴格管理機動地,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5%,且不得新增。
(四)規範承包方式。通過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合理調節利益關係。實行確權確地的,要清晰劃定承包土地邊界,形成承包農戶與承包地明確的對應關係。對於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承包人口、承包地利用等發生較大變化,並且具備適度規模經營條件的,可以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權益為導向,採取確權確利的方式延包。確權確利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從嚴掌握,嚴格履行審核程式,報鄉鎮政府和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批准,不得違背農民意願以行政手段推動確利,不得簡單以少數服從多數名義強迫不願確利的農戶確利。發包方要將確利土地經營收益及時足額發放給確利農戶,嚴禁以任何形式截留。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對確權確利的條件和程式依法作出規定。
(五)妥善解決突出矛盾。對於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放棄承包等無地農戶,應當依法維護其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充分利用機動地、新增集體耕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的土地等,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通過確地或確利等方式,妥善處置缺地少地農戶的合理訴求。對於此前承包地暫緩確權登記頒證的,可以先開展延包試點,再根據新簽訂的承包合同,辦理不動産登記。
二、穩慎有序推進延包試點
(六)嚴格延包程式。按照成立工作小組、摸底核實、制定方案、開展調查、審核公示、簽訂合同、完善證書、資料歸檔等程式,規範開展試點。延包工作小組通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産生,其組成人員包括本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和婦女代表等。延包方案經村黨組織、鄉鎮黨委研究討論,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不少於15日後,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審議。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延包方案制定和實施的指導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七)合理安排進度。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況,及時啟動延包試點,原則上要在期滿後1年內完成,防止出現承包合同“空窗期”。合理安排工作進度,堅持進度服從品質,不搞齊步走、“一刀切”。2026年全面啟動整市試點,2028年基本完成延包試點,2029年組織“回頭看”,2030年收尾總結。對於2030年以後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村,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基礎上在本次試點中開展延包,也可以在到期時按照屆時政策處理。
(八)加強風險防範。以農村社會穩定為前提,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統籌考慮、循序漸進,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紮實穩妥推進。採取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廣大幹部群眾全面準確了解延包政策。認真研究並妥善處理延包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延包試點中可能出現的矛盾糾紛做好預判分析,綜合運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及時穩妥解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隊伍建設和條件保障,切實發揮調解仲裁作用。
三、規範承包合同管理
(九)依法簽訂承包合同。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規範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對承包地利用、流轉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加強土地保護和合理利用。出現承包方分立、合併和土地互換、轉讓、徵收等情形,應當依法及時變更或終止承包合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資訊平臺建設和應用,提高承包合同資訊化管理水準。
(十)做好與不動産登記有序銜接。延包完成後依據土地承包合同辦理不動産登記。不搞統一換發證書。已頒發土地承包權利證書的,在原有證書上標注記載,加蓋不動産登記專用章,在新的承包期內繼續有效且不變不換。承包方分立、合併以及個別調地等特殊情形的,對證書作相應變更處理。因承包方消亡等原因承包合同終止的,依法辦理土地承包權利證書登出手續。加強土地承包合同資訊與不動産登記資訊及其他涉地資訊等互通共用,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與不動産登記有序銜接。
(十一)加強延包檔案管理。延包試點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數據等文件材料,統一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應用農村土地承包資訊平臺,同步推進檔案收集、整理以及數字化等工作。市、區農業農村、檔案部門及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檔案管理,確保土地承包檔案齊全完整和安全可用。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鄉鎮、村開展延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及檔案移交工作,各區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延包檔案工作的業務培訓、監督和指導,各區檔案館負責延包檔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發包方應當將留存在村內的土地承包檔案納入村級檔案管理。
(十二)保障流轉土地穩定經營。深化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依法保障流轉雙方合法權益,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明確延包后土地續租事宜,穩定經營主體預期。強化流轉土地經營權監管,堅決遏制流轉土地“非農化”、有效防止“非糧化”。
四、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延包工作的全面領導。市級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牵头的工作專班,統籌推進本市延包試點;專班辦公室設在市委農工委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宣傳、網信、法院、發展改革、司法、財政、規劃自然資源、水務、園林綠化、信訪、檔案、婦聯等單位立足自身職責,在幹部培訓、政策宣傳、矛盾糾紛化解、重大問題研究、不動産登記、檔案管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加強政策支援協同,推動延包工作落實。各涉農區、鄉鎮黨委和政府要逐級成立工作專班,明確專人負責,壓實工作責任。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動員組織第一書記、包村幹部、老黨員等積極參與延包工作。各涉農區要嚴格落實區級黨委和政府負責制,抓好組織實施,加強政策、業務和技術培訓,做好工作經費保障。延包試點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試點期間,各涉農區黨委和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