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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房地産市場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9-24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6〕46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9-24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4部門關於發佈本市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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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26〕46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自然資源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規〔2026〕3號)有關要求,加快構建房地産發展新模式,穩步推進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加強預售管理

  (一)新取得土地項目。2026年8月28日後新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樓棟頂板及樓頂構築物、配套設施完成混凝土澆築),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出具簽字蓋章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記錄》。項目預售資金全額、全過程監管,項目聯合驗收後,方可解除資金監管。具體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另行印發。

  (二)在途項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原則上按新取得土地項目執行預售管理政策,各區政府確保能夠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級部門備案後,在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但資金監管按以下要求執行:

  1.設定重點監管額度,重點監管額度要覆蓋項目全部剩餘工程建設費用及紅線外需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的市政工程費用,以保障項目竣工驗收及水電氣熱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2.預售資金應全部進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監管賬戶,入賬資金超過重點監管額度後,可按建設節點申請支取相應建設資金,或申請支取超出重點監管額度部分的資金,支取時由房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審核。

  (三)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産歷史遺留問題項目,經各區政府評估風險後,可按在途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二、有序實施現房銷售

  2026年8月28日起,新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優先選擇現房銷售。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取得房屋首次登記後,編制現房銷售方案,向房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申請現房銷售備案後,按現房銷售方案組織銷售,所銷售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無抵押、查封等情形。

  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可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一般收取不超過總房價款1%的定金。房地産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三、推行主辦銀行制度

  2026年8月28日後簽訂開發貸合同的商品住房項目,貸款銀行單獨提供開發貸的,貸款銀行為主辦銀行;貸款銀行組建銀團提供貸款的,銀團貸款牵头銀行為主辦銀行。

  房地産開發企業在主辦銀行開立資金賬戶,項目存續期間,開發貸款、項目自有資金、現房銷售資金等與項目相關的全部資金均應納入在主辦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管理。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主辦銀行開立資金監管賬戶,用於存放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和現房定金。

  四、完善商品住房信貸管理

  (一)規範個人按揭貸款發放。2026年8月28日後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竣工備案後方可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含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應當通過受託支付方式支付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二)加大開發貸款支援力度。加大對現房銷售項目和安全、舒適、綠色、智慧“好房子”項目的開發貸款支援力度。貸款銀行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合理確定投放節點和投放額度,分批發放開發貸款,貸款資金應通過在主辦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受託支付至項目公司交易對象的賬戶,全部用於項目建設。

  對實行現房銷售和預售的項目,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項目合理融資需求,實現開發貸款發放與項目建設週期相匹配。

  五、優化土地供應管理

  統籌“人房地錢、職住商服”,合理確定商品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圍繞軌道交通站點優化佈局,支援帶規劃方案出讓、拿地即開工。完善“一地一策”會商機制,加大用地周邊市政配套建設支援,推動入市用地達到“七通一平”。

  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價款可按國家規定分期繳納,首付款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繳納比例不低於總價款的50%,餘款可延長至出讓合同簽訂後兩年內繳清,不計利息。

  六、持續做好市場秩序規範和品質監管

  加大對房地産市場的監管力度,規範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實行項目開發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品質保障體系,壓實各方主體責任,做好從規劃設計到交付使用的全過程管理,並加強施工現場品質安全管理,統籌推進“好房子”建設。

  本實施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此前所發文件相關內容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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