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無人機發〔2026〕287號
局屬各單位:
為確保新修訂的《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順利施行,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加強宣傳培訓,抓好貫徹落實。
另,2026年3月28日印發的《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儲場所管理規定(試行)》《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資訊核實辦法(試行)》等3部行政規範性文件同步廢止。
北京市公安局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依法公開)
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特殊用途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必要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用,依據《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購買、運輸、存放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按照清單化管理的原則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重大活動等需要;
(二)學校、科研機構、生産企業因教學、技術研發、生産等需要;
(三)因農林業生産等需要。
屬於前款情形,需要採取調用、購買無人駕駛航空器服務等方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公安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開展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的特殊保障需求,應當先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一)市屬各委、辦、局負責審核本單位及業務下屬相關單位的保障需求。本市沒有上級部門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産單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經信局歸口審核;本市沒有上級部門無人駕駛航空器科研單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科委歸口審核。
(二)各區政府負責審核本區屬單位的保障需求。中關村延慶園相關單位的保障需求由延慶區政府歸口審核。
市屬各委、辦、局或各區政府負責將通過審核的保障需求匯總,發函商市公安局。
第五條 准予特殊保障的單位,應當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購買、運輸、存放和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防止出租、出借、丟失、被盜、被搶等情況發生。特殊保障情形的飛行活動,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存放管理工作遵循“誰所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確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放安全。
存放場所應當為獨立的房間或者倉庫,不得採用拼接式板房;應當安裝符合國家防盜安全門技術要求3級(含)以上標準的防盜安全門;若存放場所涉及窗(天窗),則應當全封閉或者實現從內部完全鎖閉功能;應當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技術要求的視頻監控系統,落實24小時實時監控、畫面清晰、視頻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90天等要求。
存放場所應當明確負責人,建立值班值守、定時巡查、出入及流向登記管理制度和相應工作臺賬,落實24小時值班值守、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詳細記錄出入與流向確保無遺漏、臺賬保存不少於1年等要求,並與公安機關實現資訊共用。
第七條 市公安局接到審核通過的相關保障申請後,應當從以下方面開展安全評估: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情形;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三)購買、運輸、存放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充分、建立的存放場所及配套安全制度和措施是否完備。
市公安局可以會同相關單位開展聯合評估。經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反饋來函單位。對於通過安全評估的,經市公安局批准後向來函單位復函同意並抄送相關單位。
第八條 中央在京單位的保障需求,由市公安局依法依規予以保障。
第九條 農林業生産的特殊保障政策,市農業農村部門在符合本規定的基礎上另有細化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市公安局及第四條涉及的相關主責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檢查,及時解決保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市公安局應當建立安全、可靠、便捷的資訊系統,確保特殊保障工作高效運轉。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殊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特殊保障的,經市公安局復核後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之情形的,取消其特殊保障,並對該單位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予以疏解處置。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