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經信發〔2026〕42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2026年9月10日
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利用行為,促進資源迴圈利用,保障首都安全和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以下簡稱廢鋰電池)回收利用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經濟和資訊化部門依法推動電動自行車及鋰電池生産企業(以下簡稱生産企業)構建廢鋰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指導監督生産企業開展廢鋰電池回收利用工作。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郵政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和執法職責。各區強化廢鋰電池回收利用的屬地監管職責。
第四條 從事廢鋰電池回收利用以及相關活動,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全面落實安全和環保要求。
第五條 積極發揮有關行業協會組織行業自律管理作用,引導會員單位依法依規開展廢鋰電池回收利用活動,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回收利用宣傳等工作。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積極參與國家、行業和團體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二章 回收利用管理
第六條 生産企業應當對其在京銷售、使用的廢鋰電池承擔以下回收責任:
(一)以自建、共建、委託第三方等方式,確定本企業在京的廢鋰電池回收主體,負責本品牌在本市的廢鋰電池回收工作;
(二)在銷售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的街道(鄉鎮)自行、合作或委託設立與銷售網點佈局相匹配的回收服務網點,提供廢鋰電池回收服務;
(三)在官方網站或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渠道的顯著位置公佈並及時更新廢鋰電池回收主體、回收服務網點地址、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回收相關資訊;
(四)不得拒絕接收消費者、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維修點等移交的廢鋰電池。
第七條 生産企業應將回收主體責任向銷售端延伸,與銷售主體簽訂回收協議,要求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規範回收並交售廢鋰電池。原則上在京銷售門店均應規範設置暫存網點,提供電池回收服務。
第八條 廢鋰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分為暫存網點和集中貯存網點。回收服務網點應落實安全、環保等方面要求,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設置,不得對回收的廢鋰電池進行非法拆解或二次組裝加工。除東城區、西城區外,各區原則上均應建設集中貯存網點。鼓勵與廢動力電池集中貯存網點共用共用。集中貯存網點應建立應急管理制度,並加強培訓演練。
第九條 暫存網點用於臨時存放消費者交售的廢鋰電池,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資訊,標識為“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暫存點”,總貯存能力不應超過20塊,貯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天。暫存網點應採用鹽水桶或鐵皮櫃貯存廢鋰電池,且放置於室外,鹽水桶應具有一定耐腐蝕性,且確保廢鋰電池可完全浸沒。鐵皮櫃應為每塊電池設置獨立倉位,不得疊放廢鋰電池。
第十條 集中貯存網點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資訊,標識為“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集中貯存點”,貯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天。集中貯存點應配備鐵皮櫃或防爆櫃等貯存設施,併為每塊電池設置獨立倉位,配備水基型滅火器、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護工具,具備必要的化學放電或物理放電的能力,配置鹽水池(箱)或放電櫃等相應的專業設施設備。集中貯存網點不得設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居民樓、寫字樓、商務樓等建築內,電池貯存區域應與值班值守、辦公等場所分隔,且貯存區內不得居住人員。
第十一條 生産企業確定的廢鋰電池回收主體(以下簡稱生産體系回收主體)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要求,或具備廢鋰電池規範綜合利用能力。其他從事廢鋰電池回收活動的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其他再生資源回收主體)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生産體系回收主體和其他再生資源回收主體原則上在京均應具備廢鋰電池規範貯存和轉運能力,並規範進行電池轉運。生産體系回收主體應在京自建或合作建立集中貯存網點。
第十三條 其他再生資源回收主體建設的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産企業、其他再生資源回收主體應將回收的廢鋰電池移交給具備規範處理能力的廢鋰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移交廢鋰電池時,應對接收單位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廢鋰電池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廢鋰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具備鋰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冶煉等能力,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廢鋰電池轉移出京應依法辦理固體廢物轉移手續。
第十五條 鼓勵生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加強合作,促進廢鋰電池就近規範綜合利用。鼓勵符合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綜合利用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
第十六條 本市快遞企業、外賣平臺、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鋰電池租賃運營企業和從事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換電等經營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行業企業),應當將本單位産生的廢鋰電池規範移交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回收或綜合利用單位。鼓勵個人將廢鋰電池交售至回收服務網點。
第十七條 生産企業應當建立本市廢鋰電池回收利用資訊管理臺賬,記錄回收服務網點廢鋰電池回收相關數據,包括但不限于電池主要資訊(品牌、容量、編碼等)、來源、去向等資訊。其他再生資源回收主體、行業企業等應參照建立本單位的廢鋰電池回收利用資訊管理臺賬。生産企業及其回收主體、銷售門店、其他再生資源回收主體、行業企業等應及時將廢鋰電池回收及流轉資訊納入本市廢鋰電池監管資訊系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區相關部門負責開展廢鋰電池規範回收利用的宣傳教育,指導相關單位規範開展回收利用,引導消費者規範移交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
第十九條 生産企業、銷售門店、回收主體、快遞企業、外賣平臺、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鋰電池租賃運營企業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各自領域內廢鋰電池回收行為的指導與監督檢查,防止廢鋰電池流入非正規渠道。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規範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經營者的廢鋰電池回收利用工作,強化行業監管,打擊非正規回收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廢鋰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批先建、違法排污及違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規定等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門負責加強廢鋰電池運輸環節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擅自運輸廢鋰電池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電池統一編碼管理,建設監管資訊系統,推動銷售門店規範設置暫存網點,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産品品質監督抽檢,依法依規查處無照經營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依法對廢鋰電池集中貯存場所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區、各部門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廢鋰電池運輸、貯存、生態環境等相關問題線索,按職責分工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線索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施行期內,國家或本市關於廢鋰電池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