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發〔2026〕118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工作要求,北京市水務局對現行有效的水務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三件行政規範性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具體如下:
一、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水務排〔2016〕142號)
將第一條制定依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二、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運作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水務資〔2022〕12號)
將第一條制定依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三、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水務局政務服務事項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的通知(京水務發〔2024〕266號)
將政務服務事項“對污水處理費進行徵收”的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統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特此通告。
北京市水務局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