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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水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9-08
  6. [發文字號] 京水務發〔2026〕1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9-08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修改部分水務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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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務發〔2026〕118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工作要求,北京市水務局對現行有效的水務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三件行政規範性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具體如下:

  一、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水務排〔2016〕142號)

  將第一條制定依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二、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運作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水務資〔2022〕12號)

  將第一條制定依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三、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水務局政務服務事項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的通知(京水務發〔2024〕266號)

  將政務服務事項“對污水處理費進行徵收”的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統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特此通告。

北京市水務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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