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6〕37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區經管站,石景山區集體資産監督管理辦公室: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十三條中“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集體財産管理具體辦法,實現集體財産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和資訊化”的規定,市農業農村局開發了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經管平臺”),在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推廣使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管平臺是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管理的重要措施
經管平臺是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推動農村集體經濟高品質發展的資訊化支撐。平臺不僅可以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數據,提高工作效率,還能增強業務流程的制度化、規範化,減少隨意性並確保相關工作的可追溯性。通過資訊平臺促進數據共用與業務協同,有助於精準高效地分析搜尋問題,促進科學決策,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可實現集體經營管理流程規範化、業務全程可追溯、數據資源互通共用,提升集體資産監管工作效能,進一步健全市、區、鄉鎮(街道)、村四級聯動貫通的智慧管理體系。
二、經管平臺的核心功能
經管平臺堅持寓管理于服務的原則,以全面納入平臺、模組互聯互通、各項業務閉環、自動統計監測、安全簡便靈活為目標,力爭打造數據共用、業務聯動的農經智慧“一張網”,實現農村集體“三資”全要素系統整合、全鏈條動態監控、全方位閉環管理。
(一)資産資源管理功能
經管平臺建立了集體資産資源數字化臺賬,可分類逐項歸集資産資源資訊,全域資産資源統一完成空間落圖,實現電子地圖空間圖層與臺賬業務數據雙向關聯互通。針對集體資産流轉和處置等業務,配置線上審批流程。支援實時線上盤點,實現集體資産動態監管與數據實時更新。
(二)賬務管理功能
經管平臺搭建財務管理模組,可按照農村集體經營與村務管理賬務分賬核算規則自動歸集收支並生成賬表。資金業務可實行線上審批,並整合銀農直聯支付功能,實現資金業務全流程線上辦理。支援與主流財務軟體系統對接,實現數據雙向交互。
(三)合同管理功能
經管平臺對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全面歸集,對合同資料電子化採集建檔。合同管理模組與財務管理模組、資産資源管理模組互通,收付款操作與合同條款關聯匹配,並自動更新對應資産資源狀態。具備問題合同認定功能,可實現問題合同從識別、登記、整改到銷號的全流程線上管理。
(四)監測預警功能
經管平臺搭載智慧風險預警模組,可聚焦關鍵環節動態甄別全量業務數據,按照設定閾值自動識別異常並分級推送督辦。平臺可明確預警處置責任主體,建立限時核查、整改、銷號標準化流程,完整留存預警觸發、核查整改、辦結銷號各環節操作記錄,實現風險管控全程可追溯。
(五)統計分析功能
經管平臺依託底層數據庫,可實時監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作情況。支援按時間、區域等多維度開展數據篩選、對比、匯總與統計分析,生成標準化統計報表。平臺搭載可視化駕駛艙,可展示集體“三資”關鍵指標,為業務研判、行業管理、專項工作開展提供基礎數據。
三、經管平臺使用要求
(一)平臺使用範圍
經管平臺面向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各級監督管理機關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人員,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各級農村集體資産監督管理機關使用人員包括:鄉鎮(街道)管理人員,主要是鄉鎮(街道)有關領導、農經科室人員;區相關人員,主要是區有關領導、農業農村局、經管站人員;市級相關部門人員,主要是市農業農村局有關領導及處室人員。市、區其他職能部門需使用平臺的,履行手續後可開通專項賬號,在職責範圍內規範使用。
(二)平臺賬號管理
經管平臺賬號實行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各區、鄉鎮(街道)要按照“誰操作、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級賬號管理員及賬號審批許可權,以及平臺使用人員的操作許可權,做到權責對應、許可權適配。其中,市級審批區級管理員賬號,區級審批本級業務賬號及鄉鎮(街道)管理員賬號,鄉鎮(街道)管理員負責本鄉鎮(街道)及村級賬號審批。平臺實行一人一號,操作人員妥善保管密碼,禁止轉借共用;人員調崗、離職及時辦理賬號交接、許可權變更或登出手續,保障平臺安全規範運作。嚴肅處理違規賬號。
(三)平臺功能使用
平臺開發了農村集體經營管理流程通用模板,各區、鄉鎮(街道)可結合實際,設置個性化管理流程,因地制宜推動各項業務和規章制度線上運轉,提高制度執行力,增強制度剛性。具備條件的可率先推行業務全流程線上辦理;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線下完成流程,並將有關材料上傳平臺歸檔,做到業務軌跡完整可溯。各區、鄉鎮(街道)可依託平臺內置的監測預警模組,根據工作需要篩選預警指標,靈活設置預警閾值,精準匹配本地集體“三資”監管重點,及時識別管理風險,構建貼合本地實際的智慧化風險防控體系。
(四)平臺數據管理
經管平臺所有業務數據填報必須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嚴禁私自篡改、刪減平臺存量數據。集體資産、資源、經濟合同、財務賬目等發生變動時,相關人員要及時完成系統錄入,做到業務變動與數據更新同步。建立常態化對賬核查機制,定期開展賬證、賬實、賬合同交叉核驗,對排查出的異常問題要限期整改。
(五)平臺檔案管理
各項業務辦結後平臺自動生成電子檔案,做到全程可溯源。除電子檔案外,各單位形成的紙質材料等各種檔案,應按制度加強管理。嚴守資訊管理規定,平臺存儲的財務賬目、資産權屬、集體經濟經營業務等資訊,嚴禁私自下載拷貝、社交軟體發佈或擅自對外洩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明確分管領導及經辦人員,統籌抓好轄區內平臺賬號管理、資訊錄入、全過程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有序推動經管平臺在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面落地、常態使用。2026年底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全資企業各項業務全部納入市級經管平臺管理,其他所屬企業陸續納入。確需暫時保留自建平臺的,須主動對接市級數據介面,將數據資訊實時統一歸集到市級平臺。對接工作實行分級審核,鄉鎮(街道)及以下自建平臺由區級技術驗收、審核同意報市級備案,區級自建平臺由市級技術驗收、審核同意。審核同意部門承擔數據實時歸集督導責任。各區自建平臺無法達到實時數據歸集要求的,需統一使用市級平臺。
(二)強化業務培訓
分層分類開展業務培訓。市級製作模組操作視頻和操作手冊,並組織開展平臺操作、業務規範、風險管控等培訓;各區、鄉鎮(街道)結合實際開展實操教學,指導工作人員熟悉各項功能模組與業務流程。通過多級聯動培訓,確保經辦人員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全面提昇平臺使用水準。
(三)健全日常督導
各區要常態化開展平臺使用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實時使用、數據錄入是否規範準確、各類業務辦理是否及時辦結、風險預警事項是否整改到位。發現工作推進滯後、數據錯漏混亂、違規操作等問題,要明確整改要求與時限並及時督促,確保整改落地。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市級部門。
(四)做好運維服務
平臺技術運維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平臺運維工作,常態化做好系統維護、故障排查、功能優化工作,暢通問題諮詢反饋渠道,對反饋的操作疑難、系統報錯、數據異常等事項限時接單、快速處置、閉環回訪。及時解決基層使用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高效處置各類故障隱患,保障經管平臺全天候平穩、安全、高效運轉。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8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