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管發〔2026〕2號
各有關企業單位:
經2026年第137次區政府專題會研究同意,現將《北京市西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評價及支援辦法》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西城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6年8月19日
北京市西城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評價及支援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北京市西城區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高品質發展,強化高水準科技服務,提升孵化服務效能,助力傳統産業升級、新興産業壯大、未來産業培育,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産力發展,根據《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北京市關於推動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23〕26號)、《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京科發)〔2025〕26號、《北京市西城區促進科技創新及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高品質發展若干措施》(西行規發〔2025〕4 號),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符合西城區功能定位和産業方向,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産業化和孵化科技企業為宗旨,為科技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援、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企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全週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新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推動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四條 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産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第五條 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申報認定工作遵循自願參與、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標準、動態調整的原則。西城園管委會(區科委)組織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並對其進行指導、服務、評價,組織落實本辦法的政策兌現支援。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運營單位應為在西城區規範經營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
(二)具有穩定清晰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
(三)在西城區規範經營的在孵科技企業數量不少於10家且佔比不低於60%;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佔比不低於20%;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佔比不低於15%。
(四)上年度新增在西城區規範經營的在孵科技企業數量佔比不低於3%或不少於10家。
(五)配備專業化運營團隊,鼓勵聘用全職或專職的技術經理人和承擔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項目經理。擁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於5人,簽約創業導師不少於3人,每年組織導師服務應不少於10人次。
(六)協助企業對接股權投資、債券投資、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服務或授信支援不少於5家。
(七)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以下專業服務:
·資源對接服務:廣泛連結創新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産品設計、品牌策劃、市場行銷以及創業培訓、融資對接、智慧財産權、技術轉移、財務、法律、商務等服務,與不低於10家專業服務機構建立合作關係,每年開展各項專業孵化服務次數不少於20場次。
·專業平臺服務:通過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設專業技術領域內開放式的公共服務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中試基地等,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測試等服務。
·概念驗證服務:聯合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發團隊,依託概念甄別、價值發現等方式,為擁有市場前景的創新型技術提供種子資金、商業顧問、創業輔導、技術平臺等資源,助推科技成果實現商業化的服務。
(八)上年度為在孵企業提供上述專業服務取得的收入(簡稱專業服務收入)佔總收入比例應不低於20%,或近2年專業服務收入平均增速不低於3%。
第三章 認定與復核
第七條 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主體向西城園管委會(區科委)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西城園管委會(區科委)組織開展對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材料的初審、實地抽查、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專家評審和公示。
第九條 西城園管委會(區科委)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工作,當年通過認定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予以30萬元運營資金支援。
第十條 西城園管委會(區科委)每年對已認定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復核,未通過復核的不予支援。
第四章 評價與支援
第十一條 西城園管委會(區科委)每年組織對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動態評價,主要圍繞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準等方面,全面反映企業集聚、企業高品質發展、平臺建設、金融賦能和專業服務成效等情況。評價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優秀檔次最高支援不超過200萬元、合格檔次最高支援不超過100萬元。同時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進行增值孵化服務支援,單個孵化器年度最高累計支援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 支援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標國家部委、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標準,開展孵化服務能力提升建設。對符合區域産業發展導向、服務體系健全、運營管理規範、企業培育成效明顯、示範帶動作用突出的孵化器給予支援。
對標國家部委卓越級孵化器標準開展建設的,自孵化器首次通過國家部委相關認定年度開始,政策有效期內可分年度給予支援,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標北京市標桿孵化器標準開展建設的,自孵化器首次通過北京市相關認定年度開始,政策有效期內可分年度給予支援,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圍繞國家部委標準級孵化器要求開展建設的,自孵化器首次通過國家部委相關認定年度開始給予支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標市級科技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相關標準開展建設的,自孵化器首次通過北京市相關認定年度開始給予支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同一孵化器同一年度符合本條多項支援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援。
第十三條 鼓勵孵化器積極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氛圍
(一)鼓勵孵化器深度參與“中關村論壇”“HICOOL全球創業者峰會”“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關村國際前沿科技創新大賽”“創業北京”“創客北京”“中關村U30”等創新創業品牌活動;
(二)鼓勵孵化器參與承辦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技工作者日、全國科普月等區級以上科普活動。
對承擔活動組織策劃、會務服務保障、參賽項目徵集與遴選、創新創業項目展示對接、創業團隊組織服務、招商引資及産業對接、宣傳推廣、成果轉化服務等相關工作的孵化器,按活動規模給予支援。單個孵化器年度支援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援孵化器健全完善在孵企業孵化培育機制,加大對於區內規範經營的初創企業服務力度,助力企業快速成長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獨角獸企業等,支撐産業高品質發展。
(一)每新培育一家獨角獸企業、上市企業等高精尖頭部企業,獎勵孵化器30萬元;
(二)每新培育一家潛在獨角獸企業,獎勵孵化器20萬元;
(三)每新培育一家“隱形冠軍”“單項冠軍”或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獎勵孵化器15萬元;
(四)每新培育一家科技服務業或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企業畢業,獎勵孵化器5萬元;
(五)每新培育一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獎勵孵化器1萬元。
如單家企業同時獲得多項資質,按最高標準給予孵化器支援。
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
第十五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西城園管委會(區科委)備案,西城園管委會(區科委)組織進行綜合評估,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 對連續兩年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經過15日陳述期後,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對孵化器運營主體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發生重大環保、品質和安全事故的,核實後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8月19日起實施。原《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認定和考核辦法》(西科管發〔2021〕10號)同時廢止。制定本辦法所依託政策如發生變化,相關要求依據最新政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