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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旅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通州區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7-06
  6. [發文字號] 〔20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8-14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通州區文化和旅遊局等十四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通州區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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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號

各有關單位、各鄉鎮(街道)、各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動露營旅遊休閒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北京市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通州區帳篷露營地規範管理,區文化和旅遊局、區委宣傳部、區公安分局、區規自分局、區生態環境局、區城市管理委、區水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區市場監管局、區體育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消防救援局等十四個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區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現印發施行。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通州區文化和旅遊局    

2026年7月6日  

附件

北京市通州區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通州區帳篷露營地規範管理,根據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北京市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北京市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安全生産的相關要求,結合通州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帳篷露營地,是指有明確經營主體,合法經營,以帳篷為主要設施,面向大眾旅遊休閒需求,向消費者提供以帳篷為核心體驗的露營服務或空間的場地。房車、木屋、太空艙、集裝箱等固定或半固定建築結構為主要設施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設立帳篷露營地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要求,符合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自然保護地總體規劃和北京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要求等。

  第四條 帳篷露營地選址應當科學合理、注意安全,設立在遠離洪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多發地和危險野生動植物活動區域。需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及儲備區、一般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河道管理範圍、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範圍。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以及可能産生污染水源的排污行為。不得在文物建控地帶和文物保護範圍內建設露營場地;

  2.不改變土地現狀用途、不固化現狀地面、不建設固定設施、不破壞生態環境,避讓設施農業備案項目區域;

  3.嚴禁未批先建、超標準建設及擅自改變用途,依法依規使用土地;

  4.設立帳篷露營地涉及佔用林地的,僅限佔用IV級保護林地,並按照直接為林業生産經營服務工程設施有關標準和規定,辦理園林綠化相關審批手續;

  5.如需為帳篷露營地建設點狀配套設施,需符合北京市《關於加強點狀配套設施用地管理促進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和通州區《關於加強點狀配套設施用地管理促進鄉村振興的實施細則(試行)》中相關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6.在公園綠地、林下經濟示範基地、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開展帳篷露營,營位設置不得干擾樹木,距離樹榦不小于0。8米,高度不大於1。8米,佔地面積不超過8平方米,並建立定期輪換制度,避免因過度踩踏造成林下植被退化,做好植被日常養護和設施環境維護管理,避免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産生不利影響。

  第五條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承擔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承擔場地使用監管責任。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承擔該場地主管責任。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規範登記註冊,涉及夜間住宿、食品經營、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明碼標價,發佈遊客須知,提供真實準確的宣傳行銷資訊,告知遊客遵守《北京市帳篷露營文明公約》。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或場地提供方應在帳篷露營地配備安保、保潔人員並在人流高峰期間加強巡查;應根據帳篷露營地空間容量和環境容量科學核定瞬間最大承載量,合理規劃帳篷佈局;配齊環衛設施,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具備處理條件的帳篷露營地,生活污水須經集中收集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不具備處理條件的帳篷露營地,應當配套建設生活污水收集設施,統一清運處理;規範遊客行為,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保護露營地周邊動植物資源,減少對周邊生態系統的影響;場地提供方應實行場地輪換制度,合理規劃開放和綠化養管週期,避免植被退化。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在營地周邊及主要出入口設置標識,明確空間範圍、開放時間、活動內容、諮詢投訴渠道、監督電話等資訊,並及時動態更新發佈。鼓勵有條件的帳篷露營地提供停車、淋浴、生活用水、自動售賣等便利服務。

  第六條 各部門依職責開展工作並履行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安全責任。屬地依職責做好轄區內統籌協調和管理,引導帳篷露營地有序發展。

  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制定帳篷露營地管理辦法和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區委宣傳部負責指導文明露營相關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指導屬地和轄區派出所加強帳篷露營地治安管理,督促經營主體落實治安管理制度。

  區規自分局負責指導屬地在帳篷露營地設立前開展現狀地類審查,協助排查地質災害隱患。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屬地開展生態環境監管。

  區城市管理委負責指導屬地規範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桶站設置、維護和收運,場地清掃保潔及公共廁所日常管理。

  區水務局負責指導屬地協助開展洪水風險評估核查。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屬地在農業園區開展帳篷露營活動。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屬地帳篷露營地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治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指導屬地依法辦理合法固定建築物內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工作。

  區應急局負責指導屬地及各相關單位應對安全生産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屬地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註冊、合法建築內食品經營許可和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區體育局負責指導監督屬地在帳篷露營地規範開展露營運動。

  區園林綠化局負責指導屬地在具備且符合條件的自然保護地、公園綠地、郊野公園、林下經濟示範區等開展露營活動的監管工作,監督做好森林火災防控和野外用火管理。

  區消防救援局負責指導屬地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應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配備必要的監測預警、消防設施設備,儲備應急物資,制定應急預案,強化值班值守,按規定組織應急演練。強化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並如實記錄。開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八條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強化現場人流監測疏導、應急處置等工作。公共區域視頻監控全覆蓋並有效運作維護,視頻圖像連續不間斷存儲時長應不少於30日。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當對所有進入帳篷露營地的遊客,登記身份資訊,需使用公安機關的資訊採集系統。需在旅客接待區域擺放提示性標牌,張貼海報等方式,加強無人機禁飛和反詐宣傳工作,全面提升從業人員及旅客的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按照《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落實森林火災防控和野外用火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在設立帳篷露營地時,做到蓄水池、消防栓、水泵、滅火器等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四同步”(即在林地內各類工程建設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森林防滅火設施)。按照操作規範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謹慎使用大容量戶外移動電源,並強化對遊客的防火宣傳教育,明確告知遊客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要求,嚴防煤氣中毒等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條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落實防汛和極端天氣應對主體責任,及時了解掌握預警資訊,制定針對汛期和極端天氣的安全生産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加強演練,落實臨災預警“叫應”和跟蹤反饋機制,強化預警“叫應”閉環管理和轉移避險。汛期還應關注與天津、河北臨近的市縣氣象預警資訊和跨界河道洪水預警資訊。

  轄區發佈藍色及以上氣象災害預警(暴雨、大風、冰雹、寒潮、暴雪等)、洪水預警、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或啟動防汛四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時,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立即停止露營服務,及時向屬地報告並對外發佈資訊,妥善勸返或安全轉移遊客。對於無法勸返的遊客,積極聯繫屬地納入網格管理和預警“叫應”範圍。

  第十一條 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應配備與露營地規模和類型相匹配的緊急救援場所和器材,明確定點聯繫醫院等醫療機構。帳篷露營地內從業人員應參與應急救護培訓,並掌握相應急救技能。

  帳篷露營地所在場地提供方應與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簽訂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應在帳篷露營地及周邊設置野外安全導覽標識和安全提示,嚴格落實天幕、帳篷風繩、地釘等安全管理工作,有條件的營地應對天幕進行分區管理。鼓勵保險機構創新推出露營旅遊休閒保險服務,圍繞場地責任、設施財産、人身意外等開發保險産品。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核驗、登記入駐平臺的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的營業證照等資訊,並定期核驗更新。提供服務與實際不符的,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區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依職責加強帳篷露營地監管,對違法違規設立和經營帳篷露營地的,由對應的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鼓勵帳篷露營地經營主體按照《帳篷露營地設施與服務規範》及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持續提升硬體設施、服務品質和管理水準,打造帳篷露營品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帳篷露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範整改,確保符合要求。

附件:

北京市帳篷露營文明公約

  1.選擇合法露營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經營主體安全管理要求,做好自身安全防範,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2.提前了解天氣情況,時刻關注安全風險預警資訊,做好防霧、防雹、防雷電等防護準備。

  3.不進入自然災害頻發區、地質災害隱患區、防洪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危險野生動植物活動區域及未開放區域,謹慎前往無行動通訊信號區域。

  4.遇突發情況,服從屬地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安排,有序疏散撤離;遇到危險及時求救,建議購買相關保險。

  5.遵守戶外用火、防火、禁止露天燒烤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區內不得野外用火;謹慎使用大容量戶外移動電源、電器設備和取暖設備,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6.樹立生態保護意識,不採摘花草、不破壞綠地草坪、不投喂野生動物、不食用野果、不飲用未經凈化的水源,避免污染自然水系。

  7.愛護環境衛生,自覺帶走露營産生的垃圾,做好垃圾分類回收,踐行“綠色露營”和“無痕露營”。

  8.搭設帳篷時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預留充足隱私空間,不大聲喧嘩、不過度娛樂,注意老人和兒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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