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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北京市郵政管理局;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4. [實施日期] 2026-08-01
  5. [成文日期] 2026-07-27
  6. [發文字號] 京商電商字〔2026〕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7-28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等4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快遞、外賣行業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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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電商字〔2026〕1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快遞、外賣行業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從業人員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快遞、外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相關要求,特製定《北京市快遞、外賣行業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27日  

北京市快遞、外賣行業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為規範本市快遞、外賣行業非機動車管理,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從業人員生命財産安全,維護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機動車開展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快遞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原則】遵循“源頭管控、企業主責、齊抓共管、協同聯動”原則,郵政管理、商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網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推進工作,實現車輛合規、管理標準、責任明晰、監管有力。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四條【車輛標準】用於快遞、外賣服務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且列入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本辦法實施後新購置、擬用於快遞、外賣服務活動且未辦理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24)。禁止拼裝、改裝、加裝影響安全性能的部件,車輛需有唯一性編碼,制動、鳴號、轉向等安全部件性能完好,電池、充電器符合國家標準。載物裝置設置應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五條【安全檢測】電動自行車需定期檢測制動、電池等關鍵部件,經營者統配車輛的,由經營者組織檢測;從業人員自帶車輛的,由經營者協助完成檢測,檢測結果納入檔案。經營者應督促從業人員更換或淘汰檢測不合格車輛。

  第六條【充電管理】電動自行車充電需符合用電、消防安全要求,嚴禁在建築公共門廳、樓梯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和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停放、充電;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插座充電;有條件的應建設集中停放及充電設施,落實集中停放充電管理。

  第七條【電池管理】電動自行車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合規電池,電池超過生産日期五年的,應當進行安全性評估;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停止使用。嚴禁攜帶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築。

  第八條【停放管理】非機動車停放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市容管理要求。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和停車區域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和停放區域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第九條【專用號牌管理】已從事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由市郵政管理、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新從事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由相關管理部門共同認定。已認定的經營者應為辦理專用號牌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出具用於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説明材料,包含車輛首次用於快遞、外賣服務活動時間和號牌號碼、整車編碼及從業人員資訊等。個人名下登記電動自行車可通過網際網路方式提交説明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説明材料,依法辦理專用號牌登記業務。

  (一)專用號牌登記。用於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應登記並懸挂專用號牌。未註冊登記電動自行車申領專用號牌或已核發專用號牌申請登出登記的,按照《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本市註冊登記電動自行車,在本辦法實施後轉用於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申領專用號牌的,或專用號牌丟失、損壞申請補領、換領的,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中所有人身份證明,現場交驗車輛,並交回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二)變更普通號牌。停止用於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應辦理變更登記並懸挂變更後的號牌上道路行駛。申請變更普通號牌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中所有人身份證明,現場交驗車輛,並交回專用號牌和行駛證。已登記專用號牌的電動自行車,連續十二個月無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記錄的,視為車輛停止用於相關服務活動。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車輛應變更普通號牌。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用於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個人名下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本人無法及時到場辦理專用號牌的,可由實際使用人作為電動自行車管理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電動自行車合法來源和使用承諾書》和管理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現場交驗車輛,申領、換領和補領專用號牌和行駛證,並交回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經查驗電動自行車與登記資訊一致的,核發專用號牌和行駛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合法權益保留。一名管理人僅可申領一次電動自行車專用號牌,領取專用號牌車輛不可變更管理人。管理人管理車輛期間,應當保持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守法行車,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電動自行車停止用於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現場交驗車輛並交回專用號牌和行駛證,申請換領普通號牌。

第三章 經營者管理

  第十條【制度管理】經營者應當針對從業人員和非機動車制定涵蓋合法合規準入、入職交通安全考核、基礎資訊收集核驗、日常監督檢查、交通及消防安全培訓教育、規範非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道路交通安全獎勵懲戒機制等方面管理制度;制定涵蓋合法合規用車、守法騎行、安全停放充電、自主安全防護、黨員示範引領等方面的從業人員交通和消防安全行為守則;明確具有監督、檢查義務的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檔案管理】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和非機動車資訊檔案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管理責任】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法規教育、培訓及考核,建立從業人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級評價體系,完善獎懲機制,督促從業人員規範行駛、懸挂專用號牌、規範停車、安全充電,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如實記錄並向郵政管理、商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提供非機動車行駛的相關數據,協助核實確定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優化演算法】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演算法備案手續。在遵守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規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交通安全,合理設定配送時間、路線等標準和要求,定期審核、評估、驗證演算法,動態優化演算法規則,保障騎手安全文明駕駛。利用電動自行車開展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平臺經營者應以平均時速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速計算服務時間,不得推薦逆行、禁行等違法路線。

  第十四條【人車核驗】從業人員利用電動自行車開展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建立車輛安全等級評價機制,定期組織開展車輛安全等級核驗工作,並在開工前對車輛及從業人員資訊進行核驗,確保從業人員的交通工具合法合規。對使用不合法合規車輛的從業人員,經營者應當告知從業人員違法情形與整改要求,更換合法合規配送交通工具後再開展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鼓勵條款】鼓勵經營者為從業人員統一配發合法合規電動自行車,推行共用換電模式。鼓勵經營者為從業人員配備人身意外險、第三者責任意外險,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四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交通管理】從業人員應加強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模範遵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依法安全文明駕駛,嚴禁超速、闖燈、逆行、在機動車道行駛、醉酒騎行、違反規定載物、遮擋、污損號牌、駕駛非法拼改裝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並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駕駛電動自行車應佩戴符合標準的安全頭盔,保護自身安全,維護行業形象。

  第十七條【內部懲戒】對發生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或引發火災的從業人員,經營者應合理採取懲戒措施,加強規範約束,引導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部門分工】各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經營者落實本辦法:

  市郵政管理局:及時轉遞快遞等服務活動車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資訊、事故情況,督促從事快遞服務活動的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規範使用和變更專用號牌。

  市商務局:及時轉遞外賣服務活動車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資訊、事故情況,督促從事外賣服務活動的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規範使用和變更專用號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車輛涉牌、闖燈、逆行、醉酒騎行、違法佔用機動車道、不戴頭盔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向郵政管理、商務部門抄告行業從業人員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行為。

  消防救援部門:依法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查處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堵塞佔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違法行為,並督促問題的整改。

  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生産、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器以及從事經營性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市城管執法局督促區城管執法局指導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依職責做好對停車場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網信部門:督促快遞、外賣等生活服務類企業落實《生活服務類平臺演算法負面清單(試行)》,優化演算法推薦和服務規則,推動企業按照應用場景加強公示演算法原理,建立健全演算法典型問題案例庫。

  利用非機動車開展有關服務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九條【聯合監管】郵政管理、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網信等部門對快遞、外賣行業進行聯合監管,對經營者及其所屬車輛、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生産、火災事故及其他隱患資訊,定期進行部門之間共用和問題資訊通報,共同加強行業和從業人員安全管理,保障行業正常發展,維護首都良好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環境。針對安全隱患突出、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經營者,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行業自治】鼓勵行業組織發揮自治優勢,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範,組織開展行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安全自治工作,強化安全宣傳教育、風險防範和合規引導,督促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促進行業安全規範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其他車型】利用電動自行車以外的其他非機動車開展快遞、外賣服務活動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三條【解釋許可權】本辦法由市郵政管理、商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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