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6〕3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綜合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租賃條例》《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條例》,規範全市住建系統行政處罰職權行使,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法規中涉及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和調整。根據本市工作要求,結合行政執法實際,對部分原有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重新劃分了裁量檔次。
各單位、各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職權時要全面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規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誰處罰、誰公示”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即為該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主體。各公示主體負責受理申請縮短公示期的相關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