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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29
  6. [發文字號] 京廣發〔2026〕45號〔2026〕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7-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廣播電視公益廣告重點項目支援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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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廣發〔2026〕45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廣播電視公益廣告重點項目支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工作落實。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6年6月29日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廣播電視公益廣告重點項目支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和黨中央關於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廣播電視公益廣告高品質創新性發展,提升公益廣告傳播能力和服務承載能力,規範北京市廣播電視公益廣告重點項目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助力“北京大視聽”品牌建設,根據《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及北京市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項目支援管理遵循公開公正、擇優選取、突出重點、規範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支援方式、範圍及方向

  第三條 支援方式為事後獎勵。

  第四條 支援資金的支援對像是具備公益廣告製作能力,申報項目有利於推動北京市廣播電視公益廣告事業發展的境內機構及個人;具備公益廣告傳播能力,對公益廣告傳播做出突出貢獻的境內機構。

  第五條 支援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以下情形:

  (一)精品創作獎勵

  1.獎勵範圍

  精品創作獎勵項目設音頻類、視頻類、傳播機構類共3個類別。

  對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聚焦思想引領、時代發展、國家戰略、文明道德、廉潔文化、社會風尚、文化傳承、國際傳播、公共服務、民生關切等導向鮮明、創意精良、群眾喜愛的音頻類、視頻類公益廣告精品,給予資金獎勵,助力公益廣告內容創新升級,滿足首都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對已完成優秀公益廣告媒體展播、推廣等活動,達到預期傳播效果、有效提升公益廣告社會影響力的傳播機構,給予資金獎勵,拓寬公益廣告傳播渠道。

  2.獎勵標準

  音頻類、視頻類每個類別設特等、一類、二類和三類4個等次。傳播機構類每個類別設一類、二類和三類3個等次。

  音頻類:特等8萬元/部,一類5萬元/部,二類3萬元/部,三類1萬元/部。

  視頻類:特等50萬元/部,一類30萬元/部,二類20萬元/部,三類10萬元/部。

  傳播機構類:一類20萬元/家;二類15萬元/家;三類10萬元/家。

  3.獎勵方式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向獲得獎勵的申報主體撥付獎勵資金。

  4.獎勵數量

  各類別獎勵數量根據年度預算、申報數量、評審結果和資金總額確定。

  (二)項目管理支出

  用於申報項目專業性、技術性審核等第三方服務支出及專家勞務支出。

  第六條 支援資金年度重點支援方向,應當圍繞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結合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重點工作部署確定。

  第七條 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同方向資助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資助。

  第八條 獲得本辦法規定資金獎勵的廣播電視公益廣告優秀作品,統一納入“北京市優秀廣播電視公益廣告作品庫”,無償提供給各級廣播電視臺、網路視聽播出平臺及其他非營利性公益廣告宣傳活動使用和播出。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可對相關作品進行播放和宣傳推介。相關作品在使用時,須在海報、片頭片尾字幕等顯著位置標注“北京市廣電局重點資助項目”“北京大視聽重點公益廣告項目”的字樣。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支援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部門預算。

  第十條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作為支援資金的管理主體,履行以下職責:根據國家及北京市中心工作、年度重點任務等,明確支援資金的獎勵範圍、申報條件、申報流程及評審標準;公開發佈支援資金申報通知,按照《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廣播電視公益廣告重點項目評審辦法》相關規定,對申報項目開展評審等工作;負責支援資金的撥付管理;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經履行項目評審程式後,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對擬獎勵名單進行審議,確定評審結果,對擬獎勵項目進行公示,並根據公示結果履行獎勵資金撥付程式。

  第十二條 鼓勵將支援資金用於公益廣告事業發展、作品創作、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北京市廣播電視局有權追回支援資金並取消項目單位三年申報資格:項目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項目存在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行為;項目申報和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項目存在其他違法或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 支援資金的使用,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法規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巡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支援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廣播電視公益廣告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11月25日施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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