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6〕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指導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組織相關參建方開展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查驗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查驗工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6年6月30日
《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查驗工作指南(試行)》
1. 總 則
1.1 目的
為落實《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指導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開展查驗工作,制定本指南。
1.2 定義
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查驗是指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納入建築項目綠色專篇中的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進行核實,以確認各參建單位是否按照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建設責任的行為。
1.3 適用範圍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當按照本工作指南開展查驗工作。
1.4 查驗工作組織
建設單位:負責總體組織查驗工作,將項目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查驗情況”予以註明。格式如下:
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查驗情況。20XX年XX月XX日,建設單位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本工程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的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建築裝配率等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進行了查驗,查驗合格。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就項目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在品質檢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品質評估報告中予以註明(格式同上)。
1.5 查驗依據
1.5.1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現行標準,詳見附件1;
1.5.2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設計方案等文件;
1.5.3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1.5.4設計文件、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和洽商文件;
1.5.5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方案;
1.5.6建築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綠色專篇;
1.5.7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等相關約定。
2. 查驗內容和要求
2.1 建築節能
2.1.1依據《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11/ 891)、《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11/T 687)核實施工圖、節能計算書、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和洽商等文件是否符合節能標準要求。
2.1.2依據《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建築節能工程施工品質驗收標準》(GB 50411)核實是否通過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
2.2 綠色建築
2.2.1依據《綠色建築設計標準》(DB11/ 938)、《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11/T 825),核實設計文件、綠色建築施工圖設計整合表、計算書等文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2.2依據《綠色建築工程驗收標準》(DB11/T 1315),核實設計交底、圖紙會審記錄、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檢測報告、計算書、應用報告等文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3 裝配式建築
2.3.1依據《關於加強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設計施工品質全過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號)規定,核實裝配式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專家評審、首段驗收制度、裝配率驗收、監理實施細則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2.3.2依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築技術標準》(GB/T 51231)、《裝配式剪力墻結構設計規程》(DB11/ 1003)、《裝配式框架及框架-剪力墻結構設計規程》(DB11/ 1310)、《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品質驗收規程》(DB11/T 1030)、《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11/T 1831)核實裝配式建築相關資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4 超低能耗建築
2.4.1依據土地出讓掛牌文件、高標準住宅建設承諾書規定,核實超低能耗建築實施情況。
2.4.2依據《超低能耗公共建築設計標準》(DB11/T 2240)、《超低能耗居住建築設計標準》(DB11/T 1665)、《近零能耗建築技術標準》(GB/T 51350)核實施工圖、節能計算書、性能化設計報告等文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4.3依據《超低能耗居住建築節能工程施工技術規程》(DB11/T 1971)、《超低能耗公共建築節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DB11/T 2377)、《近零能耗建築技術標準》(GB/T 51350)核實超低能耗建築驗收資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5 可再生能源應用
2.5.1依據《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11/ 891)、《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11/T 687)核實施工圖、計算書、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和洽商等文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5.2依據《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建築節能工程施工品質驗收標準》(GB 50411)核實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相關資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6 綠色建材應用
2.6.1依據《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關於規範建築項目綠色專篇編制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24〕9號)、《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11/T 825)、《綠色建築工程驗收標準》(DB11/T 1315)、《綠色建築和綠色建材政府採購需求標準(2025年版)》查驗項目綠色專篇中承諾的綠色建材應用比例情況。
2.6.2查驗內容包括綠色建材應用比例計算分析報告、綠色建材專項臺賬及相應綠色建材産品認證證書或符合《綠色建築和綠色建材政府採購需求標準(2025年版)》的有效檢測報告。綠色建材應用比例計算分析報告參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11/T 825)要求,綠色建材專項臺賬參照《關於規範建築項目綠色專篇編制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24〕9號)要求。
2.7 建築垃圾再生産品應用
2.7.1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京建法〔2018〕7號)規定以及項目綠色專篇中承諾的建築垃圾再生産品應用比例,核實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和洽商、圖紙會審記錄、再生産品的品質證明文件和採購合同及出入庫臺賬、旁站監理方案和旁站記錄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2.7.2建築垃圾利用分為兩種方式:運送至資源化處置場進行資源化利用和建築垃圾現場直接利用。工程産生的渣土和工程泥漿不參與計算。
(1)運送至資源化處置場進行資源化利用比例(%)=運送至資源化處置場的工程垃圾量÷工程垃圾産生量×100%。其中,“運送至資源化處置場的工程垃圾量”是建築垃圾消納處置場進場的地磅數量總和。“工程垃圾産生量”可根據行業標準《建築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第4.1.2條第2款進行計算;
(2)建築垃圾現場直接利用比例(%)=1-建築垃圾運送至處置場比例(%)
(3)某類再生産品實際利用比例(%)=某類再生産品工程使用量÷同類産品工程進場使用總量×100%。再生産品種類及應用工程部位依據《關於調整建築廢棄物再生産品種類及應用工程部位的通知》(京建發〔2019〕148號)執行,並將計算結果在附件表格內分類填寫。
3. 查驗工作流程

4. 查驗結果
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參建方完成查驗後,在竣工驗收前登錄北京市建築項目綠色專篇資訊服務系統,進入查驗模組(登錄路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網-登錄中心-企業辦事-工程建設-北京市建築項目綠色專篇資訊服務系統-項目查驗),填報查驗相關資訊,形成查驗表,下載列印簽字蓋章後回傳系統,並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説明查驗完成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