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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26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6〕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6-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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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6〕37號

各區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各相關處室:

  現將《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2025年6月26日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經濟和資訊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國家、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二條 本市經濟和資訊化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文。

  第三條 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情況劃分不同裁量階次,各裁量階次按照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處罰階次由低到高列明。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合考慮法律依據、違法事實等相關因素,還應當判定是否具有依法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綜合判斷後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五條 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説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除有明確規定的,本裁量基準中涉及數字的“以上”除第一階次包含所述本數外,其餘均不包含所本數。“以下”均包含所述本數。

  第十條 本文由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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