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經信發〔2026〕37號
各區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各相關處室:
現將《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2025年6月26日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經濟和資訊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國家、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二條 本市經濟和資訊化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文。
第三條 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情況劃分不同裁量階次,各裁量階次按照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處罰階次由低到高列明。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合考慮法律依據、違法事實等相關因素,還應當判定是否具有依法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綜合判斷後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五條 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説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除有明確規定的,本裁量基準中涉及數字的“以上”除第一階次包含所述本數外,其餘均不包含所本數。“以下”均包含所述本數。
第十條 本文由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