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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25
  6. [發文字號] 京廣發〔2026〕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6-26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30期(總第954期)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促進“超現場”産業高品質發展重點項目支援管理辦法(2026-2029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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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廣發〔2026〕42號

各相關單位:

  為構建技術領先、産業協同、生態完善的“超現場”産業高品質發展新格局,現將《北京市促進“超現場”産業高品質發展重點項目支援管理辦法(2026—2029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6年6月25日  

北京市促進“超現場”産業高品質發展重點項目支援管理辦法(2026—2029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於加快培育“超現場”産業生態的若干措施》,加快培育和壯大“超現場”新業態,推動文商旅體展産業融合創新,規範項目申報和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促進“超現場”産業高品質發展重點項目支援方式為事後獎勵。

  第三條 申報項目應聚焦“超現場”拍攝製作、傳輸分發、終端呈現、技術創新、業態創新、市場運營等環節,對推動北京市“超現場”産業高品質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

  第四條 項目申報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在財政資金使用、審計、監督檢查等方面無違法違規情形。

第二章 支援方向和標準

  第五條 支援“超現場”優質內容供給

  支援內容:支援文化演藝、賽事活動、大型會展等優質內容供給主體創新視聽內容表達形式,通過超高清視聽技術拍攝製作“超現場”內容,保障“超現場”內容高品質呈現。

  支援金額:單個項目支援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支援“超現場”傳輸分發服務

  支援內容:支援“超現場”傳輸分發服務主體開展平臺化、專業化、市場化的傳輸分發服務,通過分發鏈路實現第二現場內容供給,提升全國組網運作品質及效率。

  支援金額:單個項目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支援“超現場”終端運營服務

  支援內容:支援“超現場”終端運營服務主體開展“超現場”內容的宣傳推廣、票務服務等運營服務,鼓勵面向更廣泛觀眾群體推廣“超現場”內容,擴大“超現場”內容的覆蓋範圍和社會影響。

  支援金額:按照“超現場”觀看人數等指標綜合評定,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支援“超現場”技術創新應用

  支援內容:支援“超現場”技術創新應用主體開展內容拍攝製作、傳輸、呈現、監測監管、版權保護等環節的技術研究和應用測試驗證,為“超現場”産業高品質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支援金額: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九條 市廣電局每年制定申報指南,開展政策宣講和項目徵集,明確申報要求與流程。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申報,已獲北京市級財政資金同方向支援的項目不予重復支援。市廣電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專業評測和技術評測,依據評測結果開展綜合評審,提出綜合評審意見和擬支援方案,提交市廣電局黨組會進行審議。

  第十條 根據審議結果,對擬支援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市廣電局出具書面意見,需要保密的要註明,由市廣電局對有異議項目進行審議並確定是否支援。公示結束後,由市廣電局與獲得支援的項目單位簽訂支援協議並撥付資金。鼓勵將支援資金用於“超現場”的內容製作、技術研發、場景應用和安全保障等方面,推動“超現場”産業高品質發展。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與評審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許申報:項目存在智慧財産權等法律爭議的;申報主體正處於影響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仲裁期間;申報主體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廣電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績效跟蹤評價,項目申報主體應積極配合併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支援資金並取消項目單位3年申報資格:項目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項目存在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行為;項目申報和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項目存在其他違法或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 支援資金使用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法規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巡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項目支援經費等違反財經法規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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