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無人機發〔2026〕97號
局屬各單位:
3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規定》有效落地落實,北京市公安局結合公安機關職責任務,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儲場所管理規定(試行)》《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資訊核實辦法(試行)》3份行政規範性文件。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迅速組織學習,加強執法培訓,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抓好貫徹執行,確保法規政策順利平穩實施,全力維護首都低空安全。
(此件依法公開)
北京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8日
附件1
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保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特殊用途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必要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用,依據《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購買、運輸、存儲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重大活動等工作需要;
(二)學校、科研機構、生産企業因教學、技術研發、生産等需要;
(三)因農林業生産等需要;
(四)因體育訓練比賽等需要。
屬於前款情形,需要採取調用、購買無人駕駛航空器服務等方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公安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開展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的特殊保障需求,應當先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一)市屬各委、辦、局負責審核本單位及業務下屬相關單位的保障需求。本市沒有上級部門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産單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經濟和資訊化局歸口審核;本市沒有上級部門無人駕駛航空器科研單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歸口審核。
(二)各區政府負責審核本區所屬單位的保障需求。中關村延慶園相關單位的保障需求由延慶區政府歸口審核。
市屬各委、辦、局或各區政府負責將通過審核的保障需求匯總,發函商市公安局。
第五條 市公安局接到審核通過的相關保障申請後,應當從以下方面開展安全評估: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情形;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三)對於申請新購買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評估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充分、存放和使用的配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四)對於申請存儲保障的,應當評估申請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採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市公安局可以會同相關單位開展聯合評估。經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反饋來函單位。對於通過安全評估的,經市公安局批准後向來函單位復函同意並抄送相關單位。
第六條 農林業生産和體育訓練比賽的特殊保障政策,市農業農村和體育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市公安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加強檢查,及時解決保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市公安局應當建立安全、可靠、便捷的資訊系統,確保特殊保障工作高效運轉。
第九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殊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儲場所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儲場所(以下簡稱“存儲場所”)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防止發生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丟失或被盜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存儲場所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同一地址存儲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超過3架或者核心部件超過10件的場所。
下列情形也屬於同一地址:
(一)同一單位在同一地址的多幢建築物;
(二)同一單位在同一幢建築物內的多個房間;
(三)個人一套房屋的多個房間;
(四)多人合住(用)的一套房屋;
(五)學生集體宿捨得單個房間。
第三條 存儲場所管理遵循“誰所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確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儲安全。
第四條 存儲場所應當為獨立、專用的房間或者倉庫。存儲場所不得採用拼接式板房。
第五條 存儲場所應當安裝符合國家防盜安全門技術要求3級(含)以上標準的防盜安全門。
若存儲場所涉及窗(天窗),則應當全封閉或者實現從內部完全鎖閉功能。
第六條 存儲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技術要求的視頻監控系統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視頻監控系統應當覆蓋存儲場所出入口、窗(天窗)等部位,並實現24小時實時監控;
(二)視頻監控畫面應當清晰顯示、記錄、回放人員進出活動等操作;
(三)視頻監控錄影數據存儲時間應當不少於90天;
(四)視頻監控系統應當按照要求接入公安機關相關係統。
第七條 存儲場所應當明確存儲負責人,建立值班值守、定時巡查、出入及流向登記管理制度和相應工作臺賬,按要求與公安機關實現資訊共用。
第八條 值班值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專兼職人員24小時值班值守。
(二)值班值守人員職責包括但不限于:值守、巡視視頻監控系統等安防系統狀態,落實出入及流向登記,開展定時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等。
(三)值班值守交接班時,交接雙方應當共同對存儲場所及安防系統狀態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安全無誤,按要求填寫交接班記錄臺賬,臺賬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1年。
第九條 存儲場所應當建立定時巡查制度,重點檢查門、窗、鎖的完好性,以及安防系統運作狀態等情況,並建立定時巡查臺賬,臺賬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1年。
每季度應當由存儲負責人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
第十條 存儲場所應當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基礎臺賬,並按照以下要求對人員出入、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流向進行實時登記:
(一)人員進出存儲場所,應當取得存儲負責人批准,在《存儲場所出入人員登記簿》臺賬上進行登記,記錄姓名、事由、進出時間等資訊,由本人簽字確認。《存儲場所出入人員登記簿》臺賬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1年。
(二)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出入庫應當填寫《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流向管理出庫登記簿》《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流向管理入庫登記簿》臺賬,經存儲負責人批准後,由值守人員核對無誤方可執行。登記時應當註明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型號、唯一産品識別碼、用途、操作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資訊)及預計歸還時間等資訊,並由本人簽字確認。《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流向管理出庫登記簿》《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流向管理入庫登記簿》臺賬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1年。
(三)存儲場所的基礎臺賬、出入及流向管理登記情況應當按照要求與公安機關實現資訊共用。
第十一條 存儲場所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的應急處置預案,明確職責分工、處置程式、方法和要求,發生盜竊、破壞、非法侵入等情況的報告流程、先期處置措施等,定期組織培訓、演練。
第十二條 安全評估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本規定要求對存儲場所進行改造,完成後向屬地公安分局提出安全評估申請,屬地公安分局在收到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要求,會同相關區級(含)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完成安全評估工作,並出具安全評估意見。屬地公安分局在完成安全評估3日內應當向市公安局備案。
(二)安全評估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可以證明存儲場所滿足要求的申請單位/個人資訊、管理制度、登記臺賬、産品/系統合格證明文件(如産品合格證明、品質檢測報告)等。
(三)安全評估不合格的,評估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告知原因,由申請單位/個人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由原評估單位在接到重新評估申請2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四)存儲場所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完成安全評估或者不合格的,不得存儲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第十三條 存儲場所的消防安全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消防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資訊核實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資訊核實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資訊核實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已于2026年4月30日以前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要求完成實名登記;
(二)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以下簡稱“所有者”)為自然人的,應當為本市戶籍人員,已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或北京市居住證(卡)、北京市公安局發放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外國人居留證件、在京申領的在華永久居留身份證等在京合法居住證明人員;所有者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應當為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單位。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做好資訊核實工作的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所有者應當聯繫公安機關,告知其所有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情況,並協商採取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核實、約定時間由公安機關到府核實、電話核實的方式開展資訊核實。電話核實的方式僅限本辦法施行前公安機關已經掌握所有者及器具資訊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所有者為自然人的,聯繫其居住地所屬公安派出所;所有者為單位的,聯繫單位辦公地點或者實際經營場所所屬公安派出所。
第四條 所有者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本市戶籍人員身份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北京市居住證(卡),北京市公安局發放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外國人居留證件,在京申領的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所有者為單位的,除應當提供指定管理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者為國家機關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二)所有者為其他單位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資格證明複印件。
第五條 公安機關資訊核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者資訊:所有者為自然人的,應當核實其姓名、證件編號、有效聯繫方式、現居住地址等;所有者為單位的,應當核實單位名稱、單位地址以及單位指定的管理人身份資訊及其有效聯繫方式等。管理人可以是單位負責人,也可以是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人員。
(二)器具資訊:無人駕駛航空器實物及其對應的唯一産品識別碼、品牌型號、存放地點以及器具實名登記情況等。
(三)其他相關資訊。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已經完成資訊核實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或者管理人推送完成資訊核實的提示短信。
第七條 所有者應當主動配合公安機關的資訊核實工作,如實、全面提供相關資訊,不得隱瞞、拒絕或提供虛假資訊。
第八條 對於未按本規定完成資訊核實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於2026年7月31日前通過轉移出京等方式自行處理。
第九條 已經完成資訊核實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材料,攜帶無人駕駛航空器辦理資訊變更。
第十條 已經完成資訊核實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丟失、損毀、不再存放于本市的,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材料,辦理資訊核銷。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獲取的資訊應當依法進行管理,確保資訊安全。
第十二條 所有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阻礙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資訊核實的,公安機關將依據《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提供虛假資訊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