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6〕14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東城區、西城區、石景山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切實做好全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6—2030年)》(農牧發〔2026〕2號),結合實際,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北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2026—2030年)》,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2026—2030年)
一、總體要求
堅持人病獸防、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應免盡免,對嚴重危害畜牧業生産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點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落實完善免疫效果評價制度,強化疫苗品質管理和使用效果監測,確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群體免疫密度應常年保持在90%以上,應免畜禽免疫密度應達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芻獸疫免疫抗體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種和區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對全市飼養的雞、鴨、鵝、鵪鶉等家禽,進行H5亞型和H7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對供研究和疫苗生産用的家禽、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免疫的出口家禽,開展非免疫無疫小區、無疫區建設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實施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通過所在區動物防疫部門報市農業農村局同意後,可不實施免疫。
(二)口蹄疫:對全市飼養的牛、羊、駱駝、鹿等家畜進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對豬進行O型口蹄疫免疫。開展非免疫無疫小區、無疫區建設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實施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通過所在區動物防疫部門報市農業農村局同意後,可不實施免疫。
(三)小反芻獸疫:對全市飼養的所有羊進行小反芻獸疫免疫。開展非免疫無疫小區、無疫區建設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實施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通過所在區動物防疫部門報市農業農村局同意後,可不實施免疫。
(四)布魯氏菌病:除種畜場、開展非免疫凈化場、無疫小區、無疫區建設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實施免疫的場戶和地區外,對其他飼養的羊和肉牛全面實施免疫。
(五)狂犬病: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免疫證明、標識。
三、主要任務
(一)制定實施方案。各區根據本計劃,結合防控實際制定本轄區的強制免疫實施方案,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並抄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散養畜禽,採取春秋兩季集中免疫與定期補免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免疫;對規模養殖場及有條件的地方,實施程式化免疫。發生狂犬病、炭疽等動物疫情時,根據疫情應急處置和防控需求,及時進行風險免疫。
(二)實行“先打後補”。各區按照《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後補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農發〔2024〕16號)要求,組織做好本轄區有關工作。
(三)加強技術指導。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根據動物種類和病種制定免疫操作規範,組織開展免疫技術師資培訓。各區要組織做好鄉鎮動物防疫機構、村級防疫員及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免疫技術培訓,指導有關人員規範實施免疫接種,加強生物安全防護。
(四)做好免疫記錄。各區要組織養殖場戶、鄉鎮動物防疫機構、村級防疫員隊伍等人員建立免疫檔案,做好免疫記錄(免疫數量、疫苗種類、生産廠家、疫苗批號、免疫操作人等)。應做好本轄區狂犬病免疫標識的製作、品質監督和發放管理工作,督促並指導各免疫點按要求填報犬只狂犬病免疫記錄,列印免疫證明。每年年初,應及時收回處理上一年度剩餘標識,禁止跨年度使用標識。
(五)落實報告制度。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月統計報告疫苗採購、發放和使用情況,結合“牧運通”平臺及時調度全市“先打後補”養殖場戶免疫、監測情況,每月10日前向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農業農村局報送上月統計報表。各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匯總強制免疫資訊,按月報告免疫情況;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週報告制度;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
(六)評估免疫效果。各區要組織加強免疫效果監測與評價工作,實行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相結合,對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及時組織開展補免;對開展強制免疫“先打後補”的養殖場戶,要及時組織開展免疫效果監測,及時跟蹤免疫效果;對轄區內的動物免疫副反應發生、免疫抗體水準不達標和免疫失敗等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市農業農村局。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在市級監測中,對各區主要疫病的免疫效果進行抽測,並通報抽測結果。
(七)強化監督管理。各區要做好轄區內獸用疫苗和診斷製品生産經營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獸藥生産品質管理規範和獸藥經營品質管理規範,嚴格落實獸藥二維碼追溯制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疫苗行為。對拒不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查處並追究責任。
四、保障措施
各區動物防疫部門要監督指導養殖場戶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強制免疫效果評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養殖場戶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要密切關注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進展,及時報告新問題、新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