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登出流程、明晰登出情形、壓實工作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立足北京市廣電行業管理實際,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制定了《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行政許可登出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6年5月27日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行政許可登出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廣播電視行政許可登出工作,明確登出程式、責任與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登出,是指北京市廣播電視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對本轄區內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類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取消被許可機構行政許可證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登出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被許可機構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且未辦理延續手續的,從屆滿之日起,行政機關應依法予以登出;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的,從被撤銷、撤回、吊銷之日起,應依法予以登出。
第五條 行政許可登出應堅持高效便民、簡化流程、明確時限原則,保障被許可機構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許可到期提示預警機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40日前,通過短信的方式,向被許可機構法定代表人、聯繫人發送及時辦理行政許可延續提醒。
第七條 被許可機構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主動申請登出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許可機構《登出申請表》(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
(二)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原件遺失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遺失説明)。
法律、行政法規對主動登出時限有規定的,被許可機構應當依照其規定辦理登出手續。
第八條 對被許可機構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主動申請登出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網站對外公開的承諾時限內完成登出手續,並向被許可人發放同意登出的批復文書。
第九條 被許可機構未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延續申請或主動登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後五個工作日內,履行依法登出手續,作出行政許可登出決定,並告知持證機構。
第十條 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延續的,被許可機構不得再以原許可證為依據從事原核準的業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2026年5月27日起實施,《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關於部分行政許可中登出事項辦理的實施辦法》(京廣發〔2020〕7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