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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5-11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6〕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5-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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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6〕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做好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高品質立法服務保障首都經濟社會發展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準確把握“十五五”時期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更加注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使立法進程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同頻共振,立法內容與改革決策精準銜接,不斷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地方法規規章制度體系,圍繞優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動高品質發展、增進民生福祉等方面加強立法供給,為北京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持續深化政府立法領域改革實踐,提升新時代政府立法工作質效

  牢牢把握“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進一步深化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理論與實踐。嚴格執行重大立法事項向市委請示報告制度,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等要求,確保政府立法科學嚴謹。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依託基層立法聯繫點等民意反映渠道,豐富和拓展人民群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廣度和深度。堅持問題導向,發揮好立法專家智庫作用,加強專業論證,不斷提高立法的精準性、針對性、實效性,確保務實管用。規範立法後評估,建立健全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強化評估結果轉化運用,綜合運用立改廢釋等方式及時固化成熟的改革經驗舉措,清理不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的制度,充分發揮立法對改革發展的引領保障作用。

  三、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統籌協調,紮實有序推進立法工作計劃落實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執行,充分認識高品質立法對改革發展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作用,提高以立法破解經濟社會治理難題的能力。起草單位要認真履行起草工作職責,抓緊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確細化進度安排和階段任務,紮實做好調研論證、意見徵集、風險評估等工作,按照時間節點要求,高標準高品質完成起草任務。起草單位和立法審查部門要進一步形成合力,妥善解決立法中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協調處理好有關方面存在的分歧,兼顧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訴求,平等對待和保護各權利主體,錨定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目標,以高品質立法護航首都高品質發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開發佈)

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重點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準確把握“十五五”時期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圍繞優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動高品質發展、增進民生福祉、加強超大城市治理、提升首都安全水準等方面安排立法項目,為北京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25項。其中,審議項目13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9項、政府規章4項;預備項目12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8項、政府規章4項。具體項目安排如下:

  一、審議項目(13項)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9項)

  1.博物館條例

  (市文物局起草)

  2.養犬管理規定(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3.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

  (市市場監管局起草)

  5.民營經濟促進條例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6.人工智慧産業發展條例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7.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起草)

  8.測繪地理資訊條例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9.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市生態環境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4項)

  1.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修訂)

  (市司法局起草)

  2.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修訂)

  (市退役軍人局起草)

  3.長城保護管理辦法(廢止)

  (市文物局起草)

  4.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廢止)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二、預備項目(12項)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8項)

  1.旅遊條例(修訂)

  (市文化和旅遊局起草)

  2.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相關立法

  (市政府外辦起草)

  3.重要資訊基礎設施網路安全管理條例

  (市公安局起草)

  4.供水條例

  (市水務局起草)

  5.就業促進相關立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起草)

  6.殯葬管理條例(修訂)

  (市民政局起草)

  7.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8.濕地保護條例(修訂)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4項)

  1.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修訂)

  (市國動辦起草)

  2.實施《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若干規定(修訂)

  (市司法局起草)

  3.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修訂)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草)

  4.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起草)

  此外,根據國家和本市清理工作安排,開展生態環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工作。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本市改革發展實際需要,積極推進矛盾糾紛多元調解促進條例、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條例、社會信用促進條例、數據條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京西古道保護利用管理條例、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修訂)、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相關法規(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修訂)等項目的立法調研工作。對於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研究論證,市司法局加強工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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