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企業:
根據《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以下簡稱44號公告)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2026年本市積體電路和軟體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收優惠事項
1.根據45號公告有關規定,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44號公告有關規定,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規定條件的企業,該類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二、申報要求
1.符合45號公告第三條條件且在2020年(含)以後進入優惠期的積體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以及符合44號公告條件的積體電路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按照9號公告及附件規定進行備案並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根據9號公告中有關規定需補充提供關於“申報企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聲明,以及關於“申報企業保證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實準確有效,並對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承諾書(聲明、承諾書均需法人簽字並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2.符合45號公告第三條條件且在2020年(含)以後進入優惠期的軟體企業,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規定進行備案並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即在提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要求的材料以外,根據10號公告中有關規定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産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的證明材料以及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品質管理體系並持續有效運作的證明材料。
(2)關於“申報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申報企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品質事故、智慧財産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的聲明,以及關於“申報企業保證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實準確有效,並對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承諾書(聲明、承諾書均需法人簽字並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三、申報方式
享受2026年北京市積體電路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請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諮詢電話:63256361-6181/55520816(軟體)、55521177(積體電路)。
特此通知。
附件:1.《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
3.《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9號公告)
5.《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10號公告)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