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6〕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2025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消耗量標準》的應用,建立健全我市工程造價市場化形成機制,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工程品質安全,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關於執行2025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6年4月30日
關於執行2025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含裝飾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市政改建工程的初步設計概算中建築安裝工程費(以下簡稱“建安費”)的確定,適用本規定。
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建安費應依據2025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消耗量標準》(以下簡稱《概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工程造價資訊(建設工程)》等確定;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建安費,可參照確定。
(一)《概算消耗量標準》中人工、材料、施工機具等施工生産要素的價格,應依據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期的《北京工程造價資訊(建設工程)》中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的“工程造價資訊價”確定,其中人工工日單價按“人工工日市場價格資訊(含企業及個人按國家相關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合理確定。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期“工程造價資訊價”中未包括材料、施工機具的價格,初步設計概算的編制人(以下簡稱“概算編制人”)應通過市場詢價方式合理確定,其中施工機具的臺班單價應為包括燃料、司機及其他操作人員(如需)等費用的市場租賃價格。
1.棄土(石)方、渣土消納的價格,概算編制人應結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的通知》(京建法〔2017〕27號)規定,合理確定。
2.機械設備安裝工程、熱力設備安裝工程、靜置設備與工藝金屬結構製作安裝工程、自動化控制儀錶安裝工程、工業管道工程、資訊通信設備與線纜安裝工程等專業工程的施工生産要素的數量應依據北京市地方標準《建設工程施工消耗量標準》(DB11/T 2382)中相應的項目確定,單價按本條第(一)項的方式確定。
3.《概算消耗量標準》《建設工程施工消耗量標準》(DB11/T 2382)中未包括或不適用的項目,其施工生産要素的數量,可由概算編制人參考類似項目補充,其工程量計算規則應與《概算消耗量標準》的口徑保持一致。
(二)安全生産標準化措施費應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號)的規定且不低於《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京建發〔2025〕377號)中相應項目的“綠色(一般計稅方式)”費率標準,合理確定。
(三)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應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的通知》(京建法〔2017〕27號)的規定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京建發〔2025〕377號)的相應費用標準,合理確定。
(四)不可精確計量措施費(除施工垃圾場外運輸和消納費及安全生産標準化措施費外)應由概算編制人自主測算確定,不得低於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期《北京工程造價資訊(建設工程)》中“費用指標(一般計稅)”的相應指標中間值,其中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期“費用指標(一般計稅)”未包括或不適用的,概算編制人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合理確定。
(五)受初步設計圖紙深度不足等因素導致無法計量計價的零星工程且不屬於本條第(一)項第2、3目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可以本條第(一)~(四)項的合計費用為基數,並結合設計圖紙的詳盡情況,按1%~3%計取。
(六)企業管理費、利潤由概算編制人自主測算確定,不得低於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期《北京工程造價資訊(建設工程)》中“費用指標(一般計稅)”的相應指標中間值。
(七)增值稅按國家政策文件中一般計稅方式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確定,規費不再單獨列項計價。
(八)依據《概算消耗量標準》及本規定確定建安費時,應按《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的計價程式表》(見附件)執行。
三、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依據政策規定和市場實際,適時採取動態調整方式對《概算消耗量標準》進行修訂。
四、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含)起執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執行2016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定額〉有關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號)同時廢止,2026年5月1日(不含)前,已按2016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概算定額》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編制並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發生調整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的計價程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