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6-03-27
  5. [成文日期] 2026-03-20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關於印發 《北京市優秀古籍整理及數字化出版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北京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優秀古籍整理及數字化出版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2026年3月20日  

北京市優秀古籍整理及數字化出版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北京市關於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的實施方案》、市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2025—2035年北京市古籍工作規劃》,規範和加強北京市優秀古籍整理及數字化出版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與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項目應當堅持正確出版導向、堅定文化自信,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古籍整理方法上有所創新、成果上有所突破,推動古籍資源數字化出版、融合出版,支援新技術在古籍領域的應用,鼓勵古籍智慧化開發與出版實踐。扶持對象應當具有較為鮮明的北京地方歷史文獻特色,對北京歷史文化研究有著重要的學術價值和參考價值;在我國古代典籍文化傳承過程中具有較高的版本價值和明顯的版本特徵。

  第三條  扶持項目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項目支出預算,採取補貼扶持的方式,專項用於鼓勵和支援北京市優秀古籍整理成果出版和古籍數字化出版。項目單位應當合理安排資金使用,專款專用,注重實效,通過科學管理,確保扶持項目保質保量如期完成。

  第四條  扶持項目資金包括扶持資金和管理資金。其中,扶持資金直接用於優秀古籍整理出版項目、古籍數字化出版項目。管理資金用於開展項目申報、專家評審、宣傳推廣、績效跟蹤等組織工作,原則上不超過資金總額的2%。

  第五條   扶持項目的評審堅持“品質第一、寧缺毋濫”原則,嚴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範的程式。

  第六條  獲得資助出版的項目,應當在封面、版權頁或其他顯著位置標注“北京市優秀古籍整理及數字化出版扶持項目”字樣。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扶持項目的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組織扶持項目申報、評審、檢查和驗收,審定扶持項目及資助金額;組織學術、出版和財務等領域專家組建評審專家庫,並於評審前組建專家評審小組;管理與優秀古籍整理出版項目、數字化出版項目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項目單位負責扶持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按照有關要求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對扶持項目的管理及經費使用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章 資金支援範圍與標準

  第九條  優秀古籍整理出版項目扶持範圍包括對書寫或刻印于1912年以前的中國古籍文獻進行整理的出版物,以及原著成書(或成稿)于1949年10月1日以前,具有鮮明地域特徵的北京地方歷史文獻出版物。整理方式主要包括點校、註釋、今譯、影印、彙編、索引、書目等,不包括研究著述。優秀古籍整理出版項目出版載體為圖書。

  第十條  古籍數字化出版項目扶持範圍包括對書寫或刻印于1912年以前的中國古籍文獻及其整理作品、原著成書(或成稿)于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北京歷史文獻(包括圖書、音像等形式),進行影像數字化、文本數字化、知識結構化、應用智慧化的古籍融合出版産品,包括但不限于數據庫、數據平臺等。古籍數字化出版項目載體形式包括音像、電子、網路出版物和數字出版平臺。

  第十一條  扶持資金使用範圍:

  優秀古籍整理出版項目承擔單位在古籍整理出版過程中的整理、編輯、翻譯、稿酬、版權、底本、校對、排印裝、複製、原輔材料及資料購置等直接成本費用。

  古籍數字化出版項目承擔單位在進行古籍資源數字化、智慧化活化利用過程中的數字版權、數字産品製作與應用開發、編輯加工、數據採集與標注、數據標引等內容建設所需成本費用。

  第十二條 扶持資金額度按照以下標準執行,且不高於項目出版成本費用。

  單個優秀古籍整理出版項目扶持資金原則上不高於80萬元。綜合考慮項目是否列入古籍工作規劃,以及文化傳承價值、版本價值、北京歷史文化特色情況、出版成本費用等,經專家評定後,按照每檔5萬元核定金額。

  單個古籍數字化出版項目扶持資金原則上不高於60萬元。綜合考慮項目是否列入古籍工作規劃,以及內容傳承價值、科技創新價值、應用普及程度、項目成本費用等,經專家評定後,按照每檔5萬元核定金額。

第四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三條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每年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工作。專項資金申請的實施套裝程式括:項目徵集、申報材料、項目評審、項目公示等。

  第十四條  優秀古籍整理出版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項目單位應當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的北京市屬圖書出版單位,以及申報項目具有鮮明北京特色且符合《2025—2035年北京市古籍工作規劃》的中央在京圖書出版單位。個人申報不予受理。

  (二)申報單位應當在編輯出版古籍整理圖書領域具有良好業績,具備完成項目的專業編輯力量,具有按計劃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和條件。

  (三)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申報項目的詳細目錄、樣稿(不少於總篇幅的80%)、出版合同複印件以及項目的著作權情況、專家推薦意見等。

  (四)申報項目應當簽訂出版合同並列入當年或次年出版計劃,且已收到書稿。

  第十五條  古籍數字化出版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項目單位應當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的北京地區音像、電子、網路出版單位。

  (二)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申報單位的出版許可證複印件、申報産品的製作小樣、網路測試賬號、詳細的項目生産和出版計劃書、出版合同複印件以及著作權證明材料、專家推薦意見等。

  (三)項目單位應當具備完成項目的專業數字編輯力量、數字化加工製作能力和水準,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項目不予受理:

  (一)獲得北京市級其他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

  (二)有版權糾紛或其他爭議的項目。

  (三)此前已申報但未獲資助,再次申報時在整理體例、數字化等方面未作重大改進、在學術品質上未有明顯提高的項目。

  (四)申報截止日期前已出版的項目。

  (五)申報材料缺失、不實或有其他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

  第十七條  扶持項目評審程式:

  (一)資格審查。對申報單位提交申請表等申報材料,就真實性、規範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

  (二)初評。分優秀古籍整理出版、古籍數字化兩組進行評審。每組從相應的專家庫中抽取或遴選5-7名專家。初評採用通訊評審的形式。專家從項目選題、項目品質和完成度、作者及出版社實力、預算編報合理性等維度進行打分,並撰寫評審意見。

  (三)復評。在專家初評意見基礎上,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初審合格的項目進行會議評審。經充分評議,確定擬予資助的項目及資助金額,形成擬扶持建議方案。

  (四)審定。將年度擬扶持方案提交北京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定。

  (五)公示。擬予資助的項目及金額經北京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定批准後,通過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官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簽訂協議。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資助協議。項目單位逾期不簽訂協議的,視為放棄項目資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參加與項目申報單位有利害關係的評審活動,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按要求籤署承諾書等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 獲得資助的扶持項目經費分二次撥付。首次撥付款為資助總金額的80%,應當於項目資助協議簽訂後撥付。剩餘款待項目完成並通過驗收後予以撥付;經批准延期的項目,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根據工作實際和次年預算安排情況,驗收通過後撥付20%的餘款。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組織項目實施,並根據北京市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和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單位項目實施、經費使用和廉潔保障等制度,確保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經費核算納入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項目單位應當於項目資助協議簽訂當年12月1日前向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申請項目變更,並提交《北京市優秀古籍整理及數字化出版扶持項目變更事項申請表》。

  (一)變更項目名稱。

  (二)變更項目的出版形式。

  (三)變更項目的出版規模。

  (四)項目內容有重大變化。

  (五)項目延期完成。

  (六)項目終止。

  (七)其他需要審批的重大變更事項。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項目延期完成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次年9月30日。項目終止的,項目單位應當按指定賬戶退回該項目全部扶持資金。

  第二十三條  扶持項目實行驗收制度。驗收工作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于次年11月30日前組織有關專家按照以下程式開展:

  (一)項目單位應當在扶持項目完成後,及時向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申請結項,並提交結項報告、審計報告及項目成果出版物或平臺賬號各三份。

  (二)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專家對受資助項目進行驗收。

  (三)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專家依據本辦法和項目協議對扶持項目經費使用和實施進度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定,並填寫專家驗收意見。

  第二十四條  驗收不合格和未按期完成的項目應當按照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要求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驗收次年9月30日。再次驗收和整改後仍未完成的,項目單位應當按指定賬戶退回該項目全部扶持資金。

  第二十五條  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加大宣傳推廣和轉化應用。通過驗收後,應當向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提供項目成果出版物或平臺賬號各三份。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對項目的申報、審核、監督、驗收和決算,開展預算評審和績效自評等工作,實行全流程管理。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項目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項目內容有違公序良俗,有弄虛作假行為,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等違法違紀違規事項,取消其申請扶持項目資格三年,並依法依規追回資助資金。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佔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北京市財政局印發的《北京市優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項目管理辦法》(京新出發〔2020〕14號)、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印發的《北京典籍與經典老唱片數字化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新出發〔2023〕19號)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