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3-27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6〕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強創新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若干措施》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醫保發〔2026〕3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代章)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家智慧財産權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加強醫藥集中採購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意見》(國知發保字〔2022〕45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創新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促進首都醫藥産業高品質發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一)建立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建立創新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跨部門會商機制,完善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統籌推進智慧財産權全鏈條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會議,開展聯合調研,圍繞醫藥産品審評審批、挂網、採購等環節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重點難點問題,尤其對採購規模較大、關注較高的涉及智慧財産權風險的重點産品開展聯合研判與政策會商,協同推動形成優化建議。

  (二)加強資訊共用應用。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實現智慧財産權案件辦理結果、行政裁決文書、法院生效文書、藥品三類聲明、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結果等關鍵資訊共用。醫療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醫藥集中採購領域涉智慧財産權侵權風險篩查預警機制,提升智慧財産權保護工作的精準性與實效性。

  二、強化企業承諾與信用管理

  (三)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承諾。完善企業挂網自主承諾制度,企業承諾挂網藥品和醫用耗材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且不違反企業自身針對他人專利權已作出的“專利權屆滿前不上市承諾”等,企業對相關承諾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産生中選結果或挂網採購交易後發生相關專利侵權糾紛的,由申報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對經查實違反承諾或存在虛假承諾的,按照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處理。

  (四)落實專利連結制度。依託專利連結制度防範侵權風險,仿製藥持有人在提交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時作出三類聲明的,相關藥品在相應專利權有效期和市場獨佔期屆滿之後方可上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加強資訊互通,對仿製藥企業在相應專利權有效期和市場獨佔期間暫不上市聲明的執行情況進行提示與合規指導。

  (五)加強藥品安全信用管理。對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行政裁決認定或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以及在藥品挂網和集中帶量採購工作中,被醫療保障部門依據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予以處理的仿製藥持有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其相關負面行為納入藥品安全信用管理,實施差異化監管。

  三、健全糾紛處理與侵權懲戒機制

  (六)完善專利侵權異議處理程式。醫療保障部門收到相關産品專利侵權異議的,可以請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在企業參加集中帶量採購或申報平臺挂網的規定期限內出具諮詢或侵權判定意見,作為是否允許相關産品參加集中帶量採購或在平臺挂網的參考。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逾期未給出參考意見的,企業自主承諾後可以按程式參加集中帶量採購或在平臺挂網。

  (七)健全糾紛處理機制。在集中帶量採購或挂網採購過程中,如出現專利侵權糾紛,醫療保障部門可告知相關當事人向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完善專利行政裁決工作體系,建立醫藥集中採購領域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快速通道。健全智慧財産權糾紛調解機制,鼓勵當事人通過自行和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方式及時化解專利糾紛,依法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

  (八)加強協作制止侵權。已明確處於智慧財産權保護期內的産品,對侵犯該智慧財産權的仿製産品不予挂網;對異議處理程式中被認為存在侵權風險,且已被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立案等存在智慧財産權糾紛的産品,暫停審核涉事産品的新增挂網申請;對已挂網或集中帶量採購已中選的産品,被行政裁決或生效判決認定侵權的,採取撤銷挂網或取消中選資格等措施。

  四、優化智慧財産權服務

  (九)支援創新藥品挂網交易。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新藥品開通綠色通道,推動藥品快速挂網,加快藥品臨床應用。引導企業在挂網環節主動提交智慧財産權相關證明材料,明晰專利保護期限,促進創新成果高效轉化應用。

  (十)完善公共服務體系。發揮國家級智慧財産權保護中心作用,建立創新醫藥跨區域專利預審服務協同機制,提供專利預審、快速確權、快速維權“一站式”服務。構建覆蓋市、區、園區的創新醫藥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網路,在生物醫藥産業集聚區設立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站,提供政策諮詢、專利導航、維權援助等綜合服務。

  (十一)強化智慧財産權專業服務。依託智慧財産權智庫資源,成立創新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專家組,開展專利侵權判定諮詢、前沿技術研判、重大案件分析及趨勢問題研究等工作。加強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服務,為企業提供海外風險預警、糾紛應對等服務。

  五、加強宣傳培訓

  (十二)加強智慧財産權宣傳引導。豐富創新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宣傳活動,重點宣傳醫藥領域創新成果、智慧財産權保護成效與典型案例,引導社會各界形成尊重醫藥創新、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共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三)強化智慧財産權培訓。創新培訓方式,構建多層次、廣覆蓋的創新醫藥智慧財産權培訓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專利法律法規、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專利審查指南、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防控等專題培訓,切實提升創新醫藥智慧財産權管理與服務效能。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