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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3-24
  6. [發文字號] 京科轉發〔2026〕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3-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登記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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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轉發〔2026〕4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本市技術經理人的登記標準,準確掌握技術經理人數量,推動技術經理人隊伍發展壯大,結合本市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踐和外省市的經驗做法,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研究修訂了《北京市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登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6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技術轉移機構發展及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優化技術轉移服務體系,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率,依據《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發〔2017〕44號)、《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各類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及其內設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技術經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産業化過程中,發揮組織、協調、管理、諮詢等作用,從事成果挖掘、培育、評價、推廣、交易並提供金融、法律、智慧財産權等相關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北京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實行登記制,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自願進行登記。

  第五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北京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辦)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的領導下,負責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的登記及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科技管理部門將促進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的發展納入本地區的科技管理工作中,為技術轉移機構發展及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二章  技術轉移機構登記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技術轉移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産業化工作。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具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有專職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産業化的人員。

  (四)有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規章制度和服務規範。

  (五)業務範圍涵蓋下列一項或多項:

  1.對技術資訊的蒐集、篩選、分析、加工。

  2.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3.技術整合與二次開發。

  4.提供小試、中試、工程化、概念驗證、技術標準、測試分析。

  5.提供技術諮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智慧財産權交易、智慧財産權運營、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技術孵化等服務。

  6.提供技術交易資訊服務平臺、網路等建設及運營服務。

  7.促進國際技術轉移合作,積極開展國際間技術轉移活動。

  8.其他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産業化的活動。

  第八條  技術轉移機構登記的流程。

  (一)技術轉移機構登錄北京市技術轉移機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如實填報登記資訊並上傳相關佐證材料,確認資訊填報及附件上傳無誤後,系統內提交。

  (二)市場辦對技術轉移機構登記資訊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進入技術轉移機構庫。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對於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經審核認定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不予通過,並告知申報單位。

  (三)在技術轉移機構庫的技術轉移機構,每年在管理系統中填報技術轉移業務開展情況及相關資訊。

  (四)在技術轉移機構庫的技術轉移機構發生與登記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3個月內在管理系統中提交資訊變更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技術經理人登記

  第九條  申請登記的技術經理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産業化工作。

  (二)具有1年及以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産業化工作經歷。

  (三)參與促成1項及以上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落地。

  第十條  技術經理人由所在技術轉移機構申請登記,所在技術轉移機構未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也可以由具備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産業化專業服務能力的技術經理人直接申請登記,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在登記範圍。

  第十一條  技術經理人登記的流程。

  (一)技術轉移機構申請登記時,一併提交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技術經理人資訊;申請人申請登記時,登錄管理系統,如實填報登記資訊並上傳相關佐證材料,確認資訊填報及附件上傳無誤後,系統內提交。

  (二)市場辦對申請人登記資訊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進入技術經理人人才庫。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將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對於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經審核認定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不予通過,並告知申請人。

  (三)在技術經理人人才庫的技術經理人,每年在管理系統中填報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業務開展情況及相關資訊。

  (四)在技術經理人人才庫的技術經理人發生與登記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3個月內在管理系統中提交資訊變更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規範與促進

  第十二條  技術轉移機構庫及技術經理人人才庫實施動態管理,在庫的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被清退。

  (一)在申請登記和入庫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未按規定填報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業務開展情況及相關資訊的。

  (三)在從事的技術轉移活動過程中,因違紀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構成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清退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被清退的技術轉移機構或技術經理人,並説明清退理由。技術轉移機構或技術經理人對清退決定如有異議,可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交書面異議申請。被清退的技術轉移機構或技術經理人3年內不得再次登記。

  第十三條  推動技術轉移領域標準化建設,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轉移標準研究和制定,引導技術轉移機構及從業人員規範化發展。

  第十四條  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培育,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經理人專業培訓、交流對接與賦能提升,促進技術轉移人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

  第十五條  對於推動重大項目成果在京轉化落地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經理人,符合條件的,將其納入市區人才支援政策體系予以重點支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理人登記辦法》(京科發〔202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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