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6〕6號
各有關單位:
為有力支撐北京(京津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服務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等重點領域發展,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研究修訂了《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6年3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撐北京(京津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等重點領域發展,加強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培育發展新質生産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是北京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集聚培養使用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準科研活動的重要科技創新基地,應著力解決科技難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北京市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前沿交叉技術研究。
第三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依託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單位(以下統稱依託單位)建設,鼓勵實體化建設運作。
第四條 堅持系統佈局、任務導向、擇優支援、動態調整,建強北京市重點實驗室體系。
第五條 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支援科技型骨幹企業&&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面向産業需求與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聯合開展科研攻關,加強企業主導的産學研融通創新。
第六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佈局建設總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強化任務目標導向。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和北京市高精尖産業領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明確階段性目標,推進重大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破解制約發展的科技難題。
(二)健全運作管理機制。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科研組織相對獨立的運作管理機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自主使用的經費管理制度。健全人員分類管理與激勵機制,構建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三)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與本市重點産業、重點企業、重大需求、重點區域結合,建立完善轉移轉化機制,促進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轉化。
(四)營造開放創新生態。深化“開放、流動、聯合、競爭”機制建設,加強國內科技創新對接,積極參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激發創新活力,提升服務區域能力。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是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佈局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作。
(二)負責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調整、撤銷。
(三)組織開展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綜合評價工作。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作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建設,聘任實驗室主任,組建學術委員會。
(二)為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提供經費、人員、科研場所和儀器設備等運作條件保障,配備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力量,解決實驗室運作有關問題。
(三)承擔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研作風學風、科研誠信、科技倫理治理和安全生産等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穩定運作。
第九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並執行科學選題機制,遵循科學發展規律,強化任務目標導向,凝練本領域重大科技問題,提出任務目標和實現路徑,加強科研論證,解決實際問題。
(二)集聚和培養創新型科技人才,加大引進國內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開展高水準科研活動,産出重大科技創新成果。
(三)建立並執行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鼓勵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四)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研作風學風、科研誠信、科技倫理治理和安全生産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
(五)建立並執行相對獨立的人財物資源配置制度體系和運作機制。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圍繞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與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等重點領域分類佈局。
(一)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側重立足本市優勢學科,在本領域獲取新原理、新知識、新方法,拓展人類認知自然的邊界,從源頭和底層解決關鍵技術問題,提升北京市基礎研究實力。
(二)應用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側重圍繞北京市高精尖産業領域中的重大需求,凝練提出關鍵科學問題,産出應用原理性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解決北京市高精尖産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實際應用問題。
(三)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類重點實驗室。側重瞄準重點領域,加強産學研合作,聯合開展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問題,提高核心競爭力。
(四)前沿交叉技術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側重聚焦新興産業發展中具有前瞻性、先導性、變革性、顛覆性的新興、跨界、交叉技術領域,超前部署前沿技術方向,促進未來前沿産業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支援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聯合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聯合建設的實驗室,&&依託單位和聯合共建單位應簽訂共建協議,明確各方職責和任務。
(一)鼓勵圍繞創新鏈産業鏈不同環節,聯合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加強緊密協作,開展聯合攻關,推動創新鏈産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促進産學研融通發展。鼓勵與津冀地區單位聯合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
(二)支援圍繞研究方向密切相關的學科,組建學科交叉融合的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強化學術交流,開展多學科協同研究,激發科研創新活力。
第十二條 申報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本市重點領域發展需求,具有相應的科研組織管理制度,具備承擔和完成國家、本市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産出過重大創新成果並獲得應用,具有較強的技術服務和成果孵化能力。
(二)實驗室主任應由本領域具有領導能力、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科學家或科技領軍人才擔任,具有廣闊的科研視野和敏銳的前瞻判斷力。集聚高水準科研隊伍,專業能力突出、年齡結構合理,固定人員數量不少於20人。
(三)在京科研用房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
(四)依託單位具備較強科研投入能力,能夠為實驗室的運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援和條件保障。
(五)現有固定人員近3年內無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未列入相關部門失信被執行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無其他在懲戒期內的失信情形。
(六)申報實驗室近3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無重大安全生産隱患。
為落實國家重大戰略、本市亟需攻關的重點任務佈局的實驗室,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三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按照以下程式申報認定:
(一)發佈指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發佈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申報指南。
(二)申報推薦。申報單位提交《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申報書》,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可以提出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推薦建議。
(三)形式審核。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核《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申報書》。
(四)組織評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形成擬支援名單。
(五)公示名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程式公示擬認定名單,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序列,並簽訂實驗室任務書。個人和組織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方式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異議,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中文名稱為“××(研究方向或細分領域)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Beijing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章 運作與評價
第十五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十六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科研全時在實驗室工作,負責實驗室建設發展,組織重大科研任務攻關,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務組織實施、經費和條件配置、工作人員聘任等方面擁有自主權。
第十七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一般由7-15名國內外同行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發揮學術指導作用,主要參與研究實驗室發展方向、科研目標、人員配置、科研條件、年度報告和重大學術活動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團隊按照主攻方向設置研究單元,做到專業佈局優化、評價激勵有力。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鼓勵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擔重任,實驗室主任、副主任中應配備45周歲以下科研技術骨幹。
第十九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科研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等。固定人員全職全時在實驗室工作,原則上只能在一個北京市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任職。
第二十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産權全過程管理,做好關鍵領域智慧財産權佈局,産出高品質智慧財産權,注重科技成果保護、運用、管理。主要利用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物質資源、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積極落實《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要求,持續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簡化成果處置程式、完善收益分配比例,健全單位內部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鼓勵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科技成果在京實施轉化。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區結合産業政策、區域政策,根據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需求,給予土地、資金、人才保障等配套支援。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建設、購買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應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開放共用;利用非本市財政資金建設、購買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等,鼓勵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形成紮實的科研作風,培育嚴謹求是的科學文化。重視科學道德和作風學風建設,加強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治理,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主動加強與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型企業等創新主體合作,建立協同攻關的科研組織模式,承擔國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務。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積極參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積極引進海外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到實驗室工作。鼓勵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廣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從事創新研究。
第二十七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實行定期評價制度,3年開展一次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再納入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八條 建立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評價指標體系,主要評價運作管理情況、人才培養和創新效能、科技成果産出、任務目標完成情況、新階段任務目標凝練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其中,科研條件和固定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應在年度報告中説明。年度報告是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原則不予變更。實驗室需要變更名稱、調整主要研究方向、調整共建單位等情況,或依託單位機構性質等出現重大變化時,須由依託單位充分研究論證、審核後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批准。
第三十一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如出現重大的科研誠信問題、安全責任事故、違法違規事件等,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實驗室無法正常運作或開展科研創新活動等情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會同依託單位研究處理,嚴重者予以撤銷。撤銷資格的實驗室,自撤銷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北京市重點實驗室。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23〕2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