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3-06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26〕34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3-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開徵集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新能源供熱項目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發改〔2026〕341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新能源供熱高品質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京發改〔2023〕1309號)文件要求,現組織開展2026年第一批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新能源供熱項目公開徵集工作,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

  (一)支援類型。淺層地源熱泵(不含水源熱泵)、中深層水熱型地熱、中深層井下換熱型地熱、再生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生物質供熱、城市和工業餘熱利用(鼓勵優先應用低碳熱泵技術)、綠電蓄熱、綠氫供熱、城鎮集中式空氣源熱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綜合能源站以及創新應用新技術等新能源供熱系統。

  (二)支援範圍。新能源供熱系統的取熱裝置及配套設施,供熱設備機房,熱泵機組及配套設施,供熱設備機房至用戶建築間一次管網,與綜合能源站同步建設的儲能、光伏系統,智慧控制監測系統等。

  (三)支援比例。對新能源供熱裝機佔比達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熱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給予新能源建設投資30%的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裝機佔比30%至60%(不含)的給予20%資金支援;對新能源供熱裝機佔比30%及以上的新技術應用項目、多能耦合綜合能源站項目,給予新能源建設投資30%的資金支援。對與新能源供熱項目配套建設的蓄熱(冷)系統、太陽能補熱等設施給予熱源同比例的資金支援。

  二、申報要求

  (一)嚴把建設內容。項目建設地點應在本市範圍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區兩級規劃佈局,滿足所在區域生態環境、綠色轉型、城市更新等相關要求。

  (二)夯實建設條件。

  1.申報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投資管理各種規定,並履行項目核準(備案)手續。已開工項目應履行前期手續,獨立選址的綜合能源站應取得施工許可證;未開工項目應出具書面承諾函,附開工前各項手續完成時間表、審批部門、具體責任人。

  2.申報項目應于2026年5月前開工並形成實物工作量。

  3.項目已完工、試運作、投資完成率超過80%的項目不予以支援。

  (三)落實資金來源。項目資金拼盤應完整閉合,項目各渠道資金相加應等於總投資,且資金結構相對合理。

  (四)防範違規申報。申報項目符合本市固定資産投資支援範圍和資金投向。項目主體應出具書面承諾函明確未享受其他市級補貼。無嚴重失信記錄,經營狀況良好,財務制度健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銜接,做好審核,原則上已經獲得其他市級資金支援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納入嚴重失信單位和安全生産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單位不得申報項目。

  (五)確保資訊準確。資金申請文件中的項目代碼、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等與項目核準(備案)等文件保持一致,確保在北京市投資項目調度與服務平臺填報的各項目資訊與報送文件的有關資訊保持一致。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時間。2026年3月20日前。

  (二)申報材料。有效的規劃和用地意見、項目立項文件、項目建設方案、資金申請報告方案(達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申報項目資訊表》(見附件1)。

  (三)報送方式。申報單位將紙質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和電子版材料統一報送至屬地發展改革委(見附件2)。

  (四)評估審核。由屬地發展改革委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並指導項目單位完成北京市投資項目調度與服務平臺錄入工作。3月21日前將初審符合要求的項目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第三方開展預審,確定擬給予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項目清單。

  (五)網上公示。符合要求的項目通過市發展改革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

  (六)資金申請及撥付。公示無異議後,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區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項目申報單位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報告中應明確項目技術方案、系統供回水溫度、系統COP、系統土壤溫度冷熱平衡、節能量等指標)。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北京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要求,開展項目評估審核及資金撥付等相關工作。凡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一律不予受理評審。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3月6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