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5〕20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駐區各職能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高品質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堅持工業用地的工業用途,推動土地混合開發利用與用途合理轉換,有效促進城市低效土地再開發,結合經開區實際,現將《亦莊新城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亦莊新城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高品質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堅持工業用地的工業用途,推動土地混合開發利用與用途合理轉換,有效促進城市低效土地再開發,根據《關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京政辦發〔2022〕26號)、《自然資源部關於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71號)、《北京市建設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指導意見(試行)》(京規自發〔2023〕313號)、《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國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援政策實施細則(試行)》(京規自發〔2024〕215號)及《關於城市更新項目土地價款核定繳納的若干措施》(京規自發〔2024〕284號)等政策性文件,結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向規劃自然資源委分局申請啟動優化地塊規劃條件:
(一)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範圍內已出讓的工業用地。
(二)符合分區規劃,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區域範圍內有建築規模指標轉移和集中使用的條件。
(三)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應為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同意,由開發建設局收儲或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庫的項目。
(四)由産業主管部門認定屬於國家和本市支援的産業業態,並由管委會審核同意。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應結合項目建設需求編制地塊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上位規劃剛性管控要求,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一)應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地塊規劃條件進行研究,統籌分析歷史無證建築分類處置方案,明確地塊規劃用地性質、容積率、高度、綠地率以及其他規劃指標。統籌考慮街區功能,完善生産生活配套、補充公共服務設施、補齊城市功能短板、發展高精尖産業等國家和本市支援的産業。
(二)鼓勵工業用地混合利用,實行用地性質相容正負面清單管理和比例管控,提升土地利用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位於軌道交通站點一體化區域(含軌道微中心)、家園中心等範圍內的地塊,在符合街區主導功能以及産業、居住、三大設施等規模管控要求前提下,對相容用途及其比例管控要求進行綜合論證後,可進行高於相容比例管控一般要求的功能混合。
(三)允許利用已建成投入使用且符合建設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相關規定的存量建築進行功能轉換,實行用途轉換正面清單管理和規模比例管控。
(四)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既有建築改造的人防工程、建築退線、建築間距、日照時間、機動車停車數量等難以滿足現行標準的,可以按照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執行。涉及建築消防和結構調整的,應開展消防安全和建築結構安全評估,統籌兼顧建築安全性、技術合理性和工程經濟性。
(五)由一類工業用地(M1)調整為工業研發用地(M4),在不改變容積率的情況下,不再編制地塊規劃綜合實施方案。
第四條 地塊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由規劃自然資源委分局組織開展審核,通過“多規合一”平臺等方式,徵求相關部門和公用服務企業等意見,並開展社會公示工作。
第五條 地塊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經審核後,需按程式提請管委會審查,審查通過後出具地塊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審定意見。屬於以下情況的項目,可按流程精簡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審查程式。
(一)城市更新項目可由開發建設局與城市更新實施方案同步提請管委會會議審查。
(二)不改變土地用途,僅提高容積率且不突破街區控規基準強度的非城市更新項目,書面報請管委會審查。
第六條 地塊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審定後,開發建設局應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簽訂、土地價款補繳等用地手續。
(一)鼓勵一類工業用地(M1)增加容積率擴大生産,不改變土地用途僅增加容積率的項目,不補繳土地價款。增加容積率未補繳地價款的部分,對土地使用權通過政府回購/收回的方式轉讓時,不予補償。
(二)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應按新用途補繳土地價款。屬於城市更新項目的(改變為商品住宅的除外),按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90%核定。申請使用北京市城市更新過渡期支援政策暫不補繳土地價款的項目,應經管委會審核同意。
(三)城市更新項目新增地下空間涉及對外商業類經營性用途的,按照政府土地收益的90%核定土地價款,如新增地下空間用於工業、倉儲等産業發展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
(四)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在按照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時,應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城市更新實施方案批復、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審定意見、“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會商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等明確的規劃用地性質確定土地用途。
(五)辦理用地手續時,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手續,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第七條 開發建設局、規劃自然資源委分局、行政審批局、土儲建設中心等部門應依法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簽訂、不動産登記以及相關審批手續。
(一)由一類工業用地(M1)調整為工業研發用地(M4),土儲建設中心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辦理不動産登記。
(二)增加容積率的項目在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時應對增加容積率未補繳地價款的部分進行注記。
(三)適用過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以新用途(改變為商品住宅的除外)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對土地過渡期政策的有關要求進行注記。過渡期內暫不辦理用地和不動産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人提前申請按照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的除外)。
第八條 産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産業發展及經營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通過簽訂經濟發展合作協議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城市更新轉型為園區的項目由開發建設局簽訂城市更新産業升級園區協議,由園區管理部門對項目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適用過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項目,過渡期滿六個月前,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由産業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局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管委會同意後,作為後續開發建設局辦理用地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産業主管部門、規自分局、開發建設局、行政審批局、土儲建設中心等部門應依職責做好項目啟動、事中協調、事後監管,動態跟蹤政策實施情況,加強項目實施效果的評估。做到項目全過程監管,全生命週期管理。
第十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