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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2-28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北京工藝美術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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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6〕8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工藝美術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落實。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2026年2月28日  

北京工藝美術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工藝美術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管理,弘揚工匠精神,鼓勵工藝美術大師繼承傳統、創新技藝、培養人才、創作精品,根據《北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北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工藝美術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以下簡稱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指在北京市依法註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建設的,由獲得北京特級或一級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主持業務工作,具有設計創作、産品研發、技藝傳承、人才培養與展示宣傳等功能的工作室項目。

  第三條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資訊化局)負責對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實施主體在北京市內依法註冊登記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合法的固定經營場所,從事北京傳統工藝美術産品的設計、生産或銷售。

  (二)項目實施主體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原則上近3年主營業務收入共計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現金流總體穩定,有較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大師創新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具備北京特級或一級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稱號。

  (四)大師創新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具有在工作室內完成其所從事技藝的設計、生産的關鍵環節以及人才培養工作的條件和突出能力。

  (五)一位大師不得作為多個大師創新工作室的創辦人或主持人進行重復申報。

  (六)大師創新工作室具有相對獨立的大師創作和製作空間,面積達到100平方米以上,所從事傳統技藝的關鍵流程須在工作室內完成。項目實施主體具有相對獨立的展示空間,面積達到50平方米以上,能展示大師優秀作品及工藝流程,鼓勵打造工業旅遊精品。

  (七)大師創新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應積極進行行業人才培養。有3名及以上相對固定的藝徒(傳承人),至少1名藝徒(傳承人)在本工作室工作。同時,工作室須擁有技藝人員3名及以上;或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在京具有正式學籍的工藝美術及相關專業的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生3名及以上。

  (八)大師創新工作室有較明確的創作方向和創作項目計劃,創辦人或主持人近3年在中國工藝美術博覽會或“工美杯”北京工藝美術大賽上獲獎。

  (九)項目實施主體、創辦人或主持人近3年未被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三章 項目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申報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工藝美術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申請表;

  (二)申報主體註冊登記證照複印件;

  (三)工作室平面圖,證明工作室獨立創作和製作空間、獨立展示空間的相關材料;

  (四)創辦人或主持人帶徒傳藝、培養人才、創作精品等相關材料;

  (五)工作室近3年創新研發産品情況,及大師近3年在中國工藝美術博覽會或“工美杯”北京工藝美術大賽上獲獎的相關資料;

  (六)近3年工作室建設投資和費用等財務票據材料;

  (七)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項目執行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按照《北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實施,對符合支援條件的項目實施主體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大師創新工作室應在精品創作、工藝創新和人才培養有突出作用,在上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進展的,或大師創新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出現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報告。

  第八條 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對大師創新工作室加強宣傳推廣,充分發揮其在技藝傳承、作品創作、帶徒培養等方面的作用,搶救保護、創新研發北京工藝美術技藝品種。

  第九條 對存在申報和審查材料弄虛作假、審核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等行為的項目實施主體,市經濟和資訊化局有權將資金收回,並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主體出現第九條情況,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原撥付渠道退回,退回資金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調整使用或交回國庫。對拒不退回資金的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資訊化局負責解釋,《北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北京市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與本辦法中“北京工藝美術大師創新工作室項目”等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北京市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管理暫行辦法》(京經信發〔2025〕24號文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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