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6〕4號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國務院令第820號)和《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京環發〔2026〕4號)要求,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促進生態環境監測行業健康發展,現就本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備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備案要求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並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活動(以下簡稱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按照本通告要求進行備案;
(二)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依法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後,按照本通告要求進行報備,並補充必要資訊。
二、備案時間及方式
在本市依法登記的技術服務機構通過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首都之窗”(https://www.beijing.gov.cn/)“企業辦事——法人服務——對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備案”或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https://sthjj.beijing.gov.cn/)“政務服務——對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專欄進行備案,提交資訊和書面承諾。其中,已在本市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備案;未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在開展監測服務前完成備案。
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來本市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首都之窗”(https://www.beijing.gov.cn/)“企業辦事——法人服務——對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備案”或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https://sthjj.beijing.gov.cn/)“政務服務——對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專欄,通過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首次備案資訊進行驗證,並補充必要資訊。其中,已在本市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報備;未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在開展監測服務前完成報備。
三、已備案技術服務機構的分級要求
對已備案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每年3月起,集中組織一次分級評價,依據機構備案資訊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組織開展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具體分級指標詳見《北京市自行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分級指標體系(2026版)》(見附件)。
分級結果將在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技術服務機構對分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説明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異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並予以回復。最終分級結果將在公示期滿並確定後,通過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統一向社會公開。
被評價為非A級的技術服務機構,如在機構規模、技術能力、技術人員水準、管理能力等方面改進並自評價符合A級要求,可于當年9月15日—9月30日期間,申請提至A級一次。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將按規定程式審核,並公開審核通過的結果。其中,因上一年度存在《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中涉及的不良信用資訊,且被評為D級的技術服務機構,當年不予提級。
四、備案和分級結果查詢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查詢備案及分級結果資訊:
(一)登錄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服務——辦件公示——對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專欄,查詢在本市備案和報備的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備案資訊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分級結果。
(二)登錄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首頁“生態環境監測”專欄中的“技術服務機構”專欄,查詢本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備案資訊。
五、其他事項
(一)技術服務機構應確保填報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機構備案資訊是分級管理的重要依據,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填報。
(二)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技術服務機構應于變更後一個月內通過備案系統辦理資訊變更。其中,機構名稱、機構類型、法定代表人、監測(運維)類別等關鍵資訊發生變更的,將進行形式審查。
(三)本通告未盡事宜,可查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發佈的相關政策解讀或電話諮詢。諮詢電話:010-55524526。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2月2日

